北京,母亲去世后,三个女儿要求四姐弟平分331万的房产,每人分25%的份额,可小儿子夫妻却傻眼了:这房子是我们夫妻出资买的,并且这么多年,你们没有照顾过父母一天,是我们夫妻给老人养老送终的,你们凭什么分?
(案例来源:第三调解室)
居住在北京的顾老太(化名)一共有四个子女,年轻时的顾老太和丈夫张大爷(化名)在北京一个国企单位工作,家里也算得上是小康家庭,足以养育自己的四个子女。
顾老太的儿子张先生是家中的老三,其余三个都是女儿,从2000年开始,张先生就与自己的父母生活在一起。
当时母亲的单位正在进行房改,员工只需要拿出两万块钱就可以分到一套北京的房子。
当时那个年代两万块钱还是一笔巨款,当时顾老太夫妻打算让孩子们自己决定,谁想要这套房子就出钱,张先生当时还自己的妻子刚结婚不久,想要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于是张先生就向几个姐姐借了一万块钱,买下了这套房产,而张先生在两年时间里就将欠姐姐的借款还完了。
随着父母的年龄越来越大,作为儿子的张先生就将父母接到了自己的家里住,可惜后来张大爷因病去世,只留下了顾老太一人。
在张大爷去世后,顾老太也患上了老年痴呆,为了方便照顾母亲,张先生的妻子辞去了自己的工作,天天在家里照顾婆婆,端茶送水、遛弯晒太阳都是家常便饭。从2000年开始到2015年,张先生夫妻二人为了父母兢兢业业奉献了十五年。
到了顾老太老年痴呆的后期,顾老太已经完全生活不能自理了,张先生和妻子每天在手机上设置十几个闹钟,只为了在规定的时间段照料母亲大小便,那时妻子一下子就瘦到了70多斤,整个人瘦了整整一大圈。
每天顾老太都是由张先生和妻子照顾的,几个姐姐平时很少来看望自己的母亲,只有四妹每逢休息都会来看望顾老太,而四妹也是顾老太为数不多记住的人。
到了2015年中旬,顾老太还是因病过世了,所有的丧葬事宜都是张先生和妻子一手操办的。
但是在母亲下葬后不久,两个姐姐就带着妹妹来找张先生,她们拿着一份母亲于2011年留下的一份遗嘱,上面写着在她死后,自己的遗产由四个孩子平均分配。
对于遗产的分割,张先生是不同意平均分配的,他认为四个兄弟姐妹里只有自己和四妹尽到了责任,而母亲留下的房子价值在331万左右,但是他并不想要将房子出售。
对于弟弟想要独吞遗产的行为,两个姐姐与张先生争吵了起来,每次都是不欢而散。
直到后来妻子在整理顾老太的遗物时又发现了一份遗嘱,时间上标明了是2012年,上面写着将自己的所有遗产都由张先生继承。
对此姐姐们肯定是不同意的,最后兄妹几人找到了电视台,寻求调解。
在节目上,大姐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曾立下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安排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程序继承。
大姐提出,母亲在2011年时曾立下遗嘱,要求兄妹四人平分遗嘱,因此无论从遗嘱上看还是按法定继承来看,平均划分遗嘱都是最合适的。
但是对于两个姐姐的说法,张先生则提出了异议,他认为从2000年开始,他就承担起抚养父母的义务,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去世,所有的事务都是由他一手操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并且他还拿出了那份2012年母亲留下的遗嘱,说母亲已经将名下所有遗产都留给了自己,对于划分母亲遗产一事,他无法接受平均,只能给到大姐和二姐一小部分,四妹则可以多一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张先生作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多分的诉求合情合理。
但是对于自书遗嘱的定义是需要之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自书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而姐姐们拿出的遗嘱三姐妹均可证明其真实性,而张先生妻子拿出的遗嘱这无法确认真实性,因此张先生拿出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在调解律师的调解之下,张先生同意补偿三姐妹每人十八万元,顾老太留下的房子则由张先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