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妈,看到店铺端出来一锅刚炒好的栗子,趁着店员不注意,凑到摊位前顺手拿一颗

陈大大看世界 2024-12-13 23:50:13

北京一大妈,看到店铺端出来一锅刚炒好的栗子,趁着店员不注意,凑到摊位前顺手拿一颗就往嘴里塞,烫伤了嘴,然后找店家索赔。大妈说店家没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店家觉得大妈胡搅蛮缠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休,大妈把店家起诉至法院,法院竟然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干果店老板看到法院送来的传票气得不行,2个店员也跟着生气,他们明明什么都没做,却被人给讹上了,还要他们赔钱,这都是因为板栗惹的祸。   秋冬时节板栗卖的最好,干果店老板也想趁着这时候多卖点钱,于是把刚出锅的板栗直接倒在屋外的摊位上。   屋外的气温低,利于刚出锅的板栗迅速冷却,方便售卖。   干果店有两名店员,把刚炒出锅的板栗铺开后,就都转身去做自己的事情了,没人去看管板栗。   这时,早在一旁看了许久的李大妈有了动作,李大妈凑到干果店的门前,踮脚往屋里瞅了瞅,看到店员都在忙碌着,于是顺手就拿一颗板栗往嘴里塞。   还没等咬开板栗,就听到李大妈吃痛的大叫一声,顿时感觉嘴唇火辣辣的。   李大妈下意识用手触碰嘴唇,被痛的缩回了手,然后就拿着吐出来的板栗进屋去找店员理论。   李大妈举着板栗,又指了指自己的嘴唇,含糊不清的说道:你看看你们店卖的板栗,都把我的嘴烫伤了,你们就说咋赔偿吧!   2个店员面面相觑,一脸懵,互相问了对方,都表示没有卖出过板栗,于是就找来老板。   老板看着还冒着热气的板栗,然后不慌不忙的问李大妈:您这板栗是哪来的?   李大妈说:就你们外面摆着的,怎么,你们还不想承认?这马路上可到处都是监控,你们可别想抵赖!   老板很礼貌的跟李大妈说:这板栗是我们刚炒出锅铺到外面降温的,根本就没有售卖,您不问自取,还反过来跟我们要赔偿,不觉得太荒唐了吗?   李大妈被老板的话激怒了,走出店铺,举着板栗在大街上叫嚷着:大家伙都来看看啊,这家店烫伤了人不管,还倒打一耙冤枉好人啊!谁给我评评理啊!   很快干果店门口就围了一群人看热闹,老板赶紧去调取出来自家门口的监控,把李大妈的行为拍得一清二楚,众人看到监控里的内容,纷纷指责李大妈的不是。   李大妈感觉到没面子,灰溜溜的就走了。岂料,没多久就把干果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1、 李大妈认为,干果店有义务确保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的标准,但未尽到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李大妈在食用了干果店里的栗子后,嘴唇被烫伤,影响了美观,对李大妈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李大妈要求干果店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干果店身为商家,有义务提醒消费者,但在李大妈拿起刚炒出锅的栗子时,却没有人管她,才导致她被烫伤,干果店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 干果店认为,刚出锅的栗子高温属于常识,而且店员也没有邀请李大妈食用,也没有邀请试吃的标语或语音,都是李大妈自作自受,干果店老板拒绝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6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干果店的老板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到李大妈的权益,因为他们之间并没有交易行为,李大妈是偷拿的栗子吃到了嘴里,所以不存在利益侵权行为。   且在李大妈偷吃栗子的时候,2名店员都是各自忙碌,无暇顾及,也没有预料到会有人把刚出锅的栗子直接放进嘴里,所以干果店老板拒绝赔偿。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李大妈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   刚出锅的栗子是高温的,这属于常识。而李大妈作为一个有着丰富阅历的成年人,应该有一定的认知。   且李大妈是自己在未经商家允许的情况下试吃导致的烫伤,但是商家并未将栗子进入到流通环节,所以商家对李大妈未尽到全部的提示义务也是无可厚非的。   店内只有2名店员,且店面敞开对着大街,店员不可能对每一个顾客都能关注到。   所以,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干果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李大妈的诉求。   不是受伤的都是弱势群体,谁强谁弱,要看谁有理,而不是无理搅三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0 阅读:50
陈大大看世界

陈大大看世界

优质作品每天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