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兜里揣了1500块,一通瞎造,只剩200块了!女子找了个送外卖的兼职,合同说跑550单,799元的电动车租金免了。可女子跑了4天,才赚到90块,她嫌累得像狗一样不干了。没想到对方要扣800元押金,用女子手机弄了个网贷,一下扣了她2000块蚂蚁信用分。女子把车还了,可信用分对方不给解,这可真是倒了大霉。女子被“猪”一样宰了! 【信息来源:1818黄金眼】 陈静(化名)刚毕业那会,正是11 月,她在杭州好不容易找了份工作。可工资迟迟未发,她手里仅有的 1500 元钱如今只剩下 200 元了。 走投无路的陈静只能在网上找日结的兼职。找了一圈,她觉得日结送外卖的活还行,上面说只要会骑车就能干。 陈静赶紧联系对方了解情况,随后按照要求去了某骑手驿站的门店办理手续。 到了店里,陈静签了一份租电动车的合同。合同里明确写着,一个月租金 799 元,就算没租满一个月,也得按整月来算租金。 跟陈静签合同的工作人员还说,一个月要是能跑完 550 单,车子就能免费使用。 接着,对方又提到车子要交押金,还得签个押金合同。 陈静初来乍到,对这些都不太懂。她眼睁睁看着对方拿着自己的手机一顿操作。 陈静压根没仔细琢磨自己能不能完成那么多单量,稀里糊涂就把合同签了。 签完合同,陈静骑上电动车就去送外卖。没承想,困难接踵而至。她对杭州的路况一无所知,这兼职的难度远超她的预期。 陈静硬着头皮跑了 4 天,就心灰意冷了。天天风餐露宿,却没跑几单,她觉得实在扛不住了,没法再继续。 她满心懊悔,万万没想到送外卖一单的收入这么低。她仔细算了算,4 天下来才赚了 90.89 元,干脆决定不干了。 她找到骑手驿站的工作人员说:“我不跑了,车子就用了几天,我给几天的租金。” 不料,对方一口回绝,非要陈静交 800 元。 陈静傻眼了,当时不是说好了免费租车吗?我用几天就给几天的钱呀。 她被这情况搞得焦头烂额,就跟同事说了这事。同事冼勇却发现陈静的手机里居然被扣了 2000 块钱的蚂蚁信用分。 这时,陈静才反应过来,签合同的时候,那个人拿着她的手机弄了个网贷平台,这才导致信用分被扣。 21 号,她把电动车还给了门店,可 2000 块钱的信用免押还没解除。 陈静和冼勇只好又去找他们,结果当初签合同的工作人员不在,是另一个男子接待的。 男子表示:“要我解除可以,先把租金付了,我马上给你办。” 陈静反驳道:“这也太不合理了,我就用了几天,怎么能按一个月收钱?” 男子回应:“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不满一个月就按一个月算租金,我有没有跟你说跑多少单免费?” 陈静回答:“550 单。” 男子说:“对呀,你没跑够就得交钱。” 陈静和冼勇都说:“当初明明说的是免费给车。” 男子态度坚决,让他们拿证据去法院起诉。 更麻烦的是,陈静怎么都联系不上当初签合同的工作人员,骑手驿站的男子说那人请假了,联系不上。 最后,陈静和冼勇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 1、陈静和骑手驿站签订的电动车租赁合同中“不满一个月按整月计算租金”的条款是否合法? 按照《民法典》第 497 条,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格式条款无效: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第三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不满一个月按整月计算租金”这个条款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陈静只使用了 4 天电动车,却被要求按整月支付租金,显然对她极为不利。 倘若骑手驿站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此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和提示,那么该条款可能因违背公平原则而无效。 2、骑手驿站工作人员未经陈静同意,擅自用陈静手机进行网贷,这种行为合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 111 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获取他人个人信息,都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也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骑手驿站工作人员擅自操作陈静的手机进行网贷,致使其信用分被扣,这一行为侵犯了陈静的个人信息权和财产权。 3、陈静联系不上骑手驿站的工作人员,她应该如何应对? 依据《民法典》第 57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陈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骑手驿站承担违约责任,比如退还多收的租金,解除信用免押等。 不过,陈静需要准备好和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支撑自己的诉求。 最后,要给正在找工作的朋友们提个醒,签合同的时候千万要谨慎,多问问,多想想,留个心眼,别让自己陷入维权困境。 您对此怎么看?
浙江杭州,女子兜里揣了1500块,一通瞎造,只剩200块了!女子找了个送外卖的兼
博仑有意思
2024-12-10 21: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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