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到某监狱服刑时,先是遭到新人组组长拳打脚踢、用皮带打屁股的体罚虐待,后

我天哥 2024-12-04 17:11:20

陕西,男子到某监狱服刑时,先是遭到新人组组长拳打脚踢、用皮带打屁股的体罚虐待,后又被同监狱的多名罪犯殴打,几天后,男子因为抢救无效在监狱的医务所死亡。事发后,检察院认为负责狱内罪犯的管理和思想教育狱警,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案发五天前,马安晏所在监狱送来了18罪犯,他们被安排到马安晏负责的监区服刑。   这种事情,对于马安晏(化名)而言,已经非常熟悉,他对要怎么做、怎么管理轻车熟路,驾轻就熟。   这18名罪犯中有一个名叫柳某的人,其入狱体检结果为血小板减少、四项红细胞指数不正常、胆囊切除,其余体征基本正常。   然而,时间到了3月10日,罪犯柳某的身体出了现异常,其所在监舍的舍友没有向狱警报告。   3月11日全天,柳某都没有到食堂吃饭,情况已经很不对劲了。   11日下午17时许,同监舍的舍友发现柳某在号舍出现昏迷,意识情况可能闹大,赶紧联系狱警,随后柳某被送往监狱医务所抢救。   当晚19时许,柳某在监狱的医务所因抢救无效死亡。   柳某是在3月5日送到案涉监狱的,这六天时间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罪犯王某,是新人组的组长,其职责为协助狱警督促新犯搞卫生、背顺口溜、内务管理。   从3月6日开始,王某就开始组织新入监的柳某等人,每天早晨4点钟起床到晚上11点多睡觉。   期间,王某会训练他们站姿、蹲姿、俯卧撑、打被子、背监规纪律等,并限制喝水次数。   对于没有按照他要求做的新入监罪犯,王某采取的方式很简单,拳打脚踢,用皮带打屁股等方式对其进行体罚虐待。   柳某因训练动作不到位,多次遭到王某以及其他罪犯的殴打。   柳某死亡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

柳某系遭受全身多发复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生前所患疾病为辅助原因。   简单的说,柳某主要是因为被王某等人殴打死亡。   这事和狱警马安晏又有什么关系呢,检察院为什么会认定马安晏涉嫌玩忽职守罪,又对其提起公诉?   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说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也就是说,玩忽职守罪包括两个构成要件:   第一,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   第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里说的重大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以及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等情况。   本案出现了柳某死亡的严重结果,符合第二点,也就是说,只要马安晏存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就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   1、马安晏工作职责是负责狱内罪犯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制定对顽危犯的包教措施,做好事务犯的管理工作。   2、柳某3月5日入监,马安晏3月8日、3月9日、3月11日值班,他在其值班期间,没有按监狱内规章制度巡查号舍,而是将本该由他负责的新犯的训练、学习任务交由新人组组长王某负责管理。   检察院认为,马安晏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服刑人员柳某被打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马安晏辩解意见:   马安晏认可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和玩忽职守罪,但提出监狱没有成立入监分监区,警力不足,监狱内无监控设备也是案件发生的原因,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意见:   马安晏的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监狱没有成立入监分监区、警力不足、监狱内无监控设备不能成为被告人马安晏某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借口。   马安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马安晏犯罪的情节,法院判决马安晏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会不会开除马安晏的公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马安晏虽然人被认定为犯罪,但没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本条规定,只需予以撤职处罚,不用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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