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子意外身亡后获赔112万,其父母和妻子各分了20万,剩余72万给了3个孩子。因为孩子还小,钱便存进了爷爷的银行卡。后来爷爷离世,奶奶把银行卡转交给二儿子夫妻保管,没想到2人套取了银行卡密码,把72万全挥霍光了,还说啥都不肯还钱。3个孩子把二伯夫妻和奶奶全部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李书娟对着宋德忠夫妇哭天喊地,说那72万是我三个孩子的钱,你们凭什么挥霍光了?你让孩子们以后咋活?
2018年8月,李书娟的丈夫宋仲华意外去世,留她一人扛起养育三个孩子的重担。
三个孩子以后长大了,用钱的地方多了去了,开销可不是笔小数目,靠她每天上班那点工资,肯定是养活不起。
就在李书娟一筹莫展之际,一笔赔偿金的到来打消了她的顾虑。
丈夫死亡后获得了一笔112万元的赔偿款,家属们随后就这笔钱进行了分配。
李书娟和公公婆婆各拿了20万,而剩下的72万元则留给了三个年幼的孩子。
由于孩子还小,经过一番商量,几人决定把这笔钱存入爷爷宋石名下的银行卡,李书娟亲自设置了一个密码,等孩子们成年了,这钱就是他们的了。
这笔钱,可以说是对三个孩子们未来的保障,有了这些钱,李书娟内心的压力也少了很多。
可李书娟万万没想到,这笔钱还没轮到孩子们用呢,竟被他们的二伯宋德忠和他妻子厉小悦挥霍空了!
原来,一家人当初说好,如果爷爷宋石离世了,那这钱就交给孩子的大伯保管。
如今爷爷和大伯都相继离世,这笔钱的保管权再次成为了焦点。
奶奶张春兰思前想后,决定把银行卡交给她最放心的二伯宋德忠夫妇保管。
可谁都没想到,把钱交给宋德忠一家,就是落入虎口,他们早就惦记上这笔钱了。
宋德忠和妻子从李书娟那里套取了银行卡的密码,从2019年6月开始,两人像花自己的钱一样,肆意挥霍着这72万元。
他们购物、旅游、搞投资,花起钱来毫不手软,很快就把72万花的一干二净。
李书娟得知这件事时,气得当场翻了脸,这是你们的钱吗?你们就敢这么花?你们是快活了,我三个孩子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
厉小悦笑得花枝乱颤,说你放心,我们不会亏待孩子们的,等他们长大了,我俩会把孩子们当亲生的对待。
李书娟才不吃厉小悦画的大饼,她歇斯底里,让宋德忠和厉小悦无论如何都得把这钱还了。
夫妇二人看李书娟态度强硬,干脆换了副嘴脸,说我们就不还,你能把我俩怎么地?
李书娟让孩子们的奶奶出面评理,可没想到张春兰话里话外都向着自个儿子,说一家人不要闹的太难看,钱以后慢慢想办法还上就是!
李书娟绝望之中,决定用法律武器捍卫孩子们的权益。
于是,三个孩子作为原告,将宋德忠、厉小悦和奶奶张春兰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宋德忠夫妇擅自使用孩子们的财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宋德忠和厉小悦作为孩子们的二伯和二伯母,并非孩子们的法定监护人,却擅自使用了孩子们的财产。
如果他们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银行卡密码并挥霍了资金,这明显侵犯了孩子们的财产权利。
同时,如果奶奶张春兰作为家庭成员,知晓并默许了这种行为,也可能被视为不履行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职责,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孩子们有权请求宋德忠夫妇归还72万元。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宋德忠和厉小悦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孩子们的72万元财产,并挥霍一空,这构成了不当得利。
根据此法条,孩子们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宋德忠和厉小悦返还不当利益,即72万元。
3、宋德忠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宋德忠和厉小悦是通过非法手段,如诈骗等获取了孩子们的银行卡密码并挥霍了资金,且数额巨大,那么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
根据此法条,他们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当然,这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法官审理后认为,72万元赔偿款属于三个孩子所有,宋德忠和厉小悦作为银行卡保管人,没有合法占有和使用这笔钱的依据。
而奶奶张春兰,作为银行卡的持有者,也应承担保管不利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宋德忠、厉小悦、张春兰三人必须将72万元归还给孩子们。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17xxx15
判了是一回事,给不给钱又是另一回事
逆我者 天下共诛之
请不要过高估计了亲情,过低估计了人性。
用户12xxx14
用别人的钱当用水,赔自己的钱当割肉,肯定是一辈子的仇人了。
愿望
现在的什么亲情都没有了,道德沦丧。
阿锋
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