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子认识了比自己大十岁的成熟男子,之后禁不住男子的追求,坠入了爱河。万没想

我天哥 2024-12-03 16:08:27

福建,女子认识了比自己大十岁的成熟男子,之后禁不住男子的追求,坠入了爱河。万没想到,男子竟然是有家室的人,为此女子开始撕闹,不仅闹到了男子的工作单位,还闹到了男子的家里。男子妻子得知后,把女子告上法院,请求返还男子赠与的钱款。法院支持了男子妻子的主张,这下女子不干了,把男子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其为男子流产产生的损失,法院怎么判?

(来源: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女子姬某是在一次宴会上认识的男子王某。王某是一个老板,平时给姬某的印象是大气稳重,成熟中带有男性魅力。刚认识的时候,王某说其虽然比姬某大了十岁,但因为工作忙的原因还是单身。

“只要是真爱,年龄不是问题!”在王某的爱情攻势下,姬某很快坠入爱河。二人你侬我侬,很快便开始同居。

大概同居了一个多月后,姬某怀孕了,但是王某却说,二人虽然已经结出了爱情的果实,但尚未到应该收获的时节,建议还是不要孩子。

在王某的多次劝说下,姬某还是放弃了孩子,主动和王某来到了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可刚做了手术,王某就说有急事要去外地,之后就消失了。

就这样,姬某一个人孤零零躺在床上,想喝口热水还要自己去倒,不争气的泪水止不住的往下流。

等到联系上王某的时候,王某还是说自己在老家,老家有急事走不开。等到姬某身体稍微恢复一点了,就开始各种打听王某在哪。

后来得知王某到了上海,于是姬某便主动来上海,找到了王某。刚开始,王某还是各种躲着不见,直到姬某把王某堵在门口,王某避无可避,才坐下来和姬某聊了聊。

这一聊,让姬某得知了一个让她“五雷轰顶”的消息,原来,王某是有家室的,不仅有妻子,还有两个孩子!这让姬某无法接受,跑到王某工作单位去要说法,但效果不大,后来姬某又跑到王某家里要说法,于是二人的丑事便被王某的妻子得知了。

王某的妻子也是眼里不容沙子,从王某这里调查清楚二人的事情之后,直接一纸诉状就把姬某告上了法院,说王某,姬某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并且王某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姬某,应属无效。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人交往期间,王某赠与姬某的钱款,共计4.5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王某赠与姬某得钱款是否有效,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不过任何合同都不应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未经过妻子同意,就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王某的赠与行为行书无效。

结合王某妻子提供的证据,以及王某在二人关系中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令姬某返还王某妻子2.5万余元。

姬某一听,自己作为被王某伤害的一方,怎么倒没理了呢?不仅没有从王某这里得到任何赔偿,反而还要给钱到王某这。

于是姬某便把王某又告上法院,说自己为王某堕胎,造成身体健康权被侵害,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五万元。

可王某却说,姬某这个人不止他一个男朋友,还有很多男朋友,与多人同居过。虽然自己没有告知姬某自己已婚,但姬某也没告知自己与其他多人同居的事实。

另外,之前法院考虑到自己的错误,已经酌情减少了姬某返还给妻子钱款的数额,因此自己不应再赔偿姬某,请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外与姬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至于姬某主张其为王某堕胎,王某应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法院认为,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需注意自我防护,法律并不倡导未婚先孕,姬某在得知王某家庭状况后,仍然不依不饶,要与王某交往,其应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姬某的诉求。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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