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对生病哥嫂关怀备至。不久,哥嫂先后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不料,父亲和亲家母争房子,闹到法院,女子说:我照顾哥哥一家,还料理丧事,我也应继承一部分,没想到,父亲和亲家母一致反对,说女子没有继承权,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李雪梅(化名)自幼与哥哥李雪峰关系亲密,哥哥成家后,她与嫂嫂相处和睦。 李雪梅和哥哥一家往来频繁,旁人皆羡慕他们,兄妹成家后还如此亲近的着实少见。 然而,命运无常,哥哥突患重病,不久,嫂嫂的身体也出现了问题。 李雪梅心疼兄嫂,不仅帮衬着打理家中事务,还频繁前往医院照料。 可未曾想,没多久,侄儿也生了病,哥哥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自顾不暇。 这可让李雪梅忙得不可开交,她四处奔波帮忙,挑起了照顾哥哥一家的重任。 李雪梅的母亲早年离世,父亲李大年年纪已高,只是给儿子拿了些钱治病,未曾亲自照顾。 那时,李雪梅别无他念,虽疲惫不堪,但仍期盼哥哥一家能好转,哪怕自己多辛劳些也无妨。 没料到,哥、嫂还有侄子,相继离世。 此间,都是李雪梅操办的丧事。 李雪峰夫妇和侄子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 正是这处房产,引发了矛盾。 父亲李大年准备继承儿子的房产时,不料,林晓雅的母亲周琴也要继承,两人为这房子争执不休。 李大年振振有词地说,我就这一个儿子,他生病时,主要费用都是我出的,所以,他留下的房子理应归我。 然而,周琴坚决反对,称女儿治病的钱都是娘家出的,那房子有林晓雅一半,这一半就得归自己。 两亲家为了儿女的房子吵得不可开交,最终,对簿公堂。 李雪梅见父亲和亲家母为房子争得如此激烈,心中也觉不平,这些年自己一直照顾生病的兄嫂,总该有所回报吧。 于是,李雪梅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兄嫂留下的遗产的一部分。 没想到,父亲李大年首先反对,对李雪梅说,你哥生病期间,都是我掏的治病钱,你一分未出,就照顾了一下,所以,你无权继承你哥的遗产。 而亲家母周琴也表示反对,她认为,林晓雅治病的费用都是娘家出的,李雪梅没有出钱,不应继承遗产。 李雪梅见父亲和亲家母对自己的付出全然不顾,内心既委屈又恼怒。 虽说,自己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哥哥一家患病期间,自己承担了诸多照顾义务啊。 从兄嫂患病,她一直帮忙操持家务,还在医院陪护,甚至兄嫂、侄子去世后,丧事也是她一人操办的。 所以,李雪梅表示,自己应当分得一部分遗产。 那么,李雪梅能否继承兄嫂的遗产呢?让我们从法律角度剖析一下。 1、李大年和周琴认为,他们有权继承儿女的房产。 《民法典》第 1127 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李雪峰和林晓雅一家三口相继离世后,留下的这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大年作为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儿子李雪峰的那部分。 而周琴作为林晓雅的母亲能够继承女儿那一部分。 至于具体继承的份额,需依据实际情况判定。 2、李雪梅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能否继承兄嫂的遗产呢? 《民法典》第 1131 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李雪梅作为妹妹,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在哥哥嫂嫂生病之时,她始终悉心照料,比如操持家务,医院陪护,其后办理丧事等。 李雪梅对兄嫂的精心照顾,相当于履行了一种抚养义务。 应当分得一部分遗产。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院认为,李雪梅对兄嫂尽到了较多的抚养义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 虽说,李大年和周琴曾在儿女生病期间出了钱。但不能忽视李雪梅在兄嫂患病期间的付出。 而且,不能仅以出钱多少来判定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对病人的照料和关怀同样是尽抚养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李雪梅确实为兄嫂一家付出甚多,应当分得他们遗产的一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大年继承房产 60%的份额。 亲家母周琴继承 20%的份额。 李雪梅继承 20%的份额。 李雪梅虽未出钱,但出力照顾了哥哥一家,从生病至离世,理应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文中均为化名)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北京,女子对生病哥嫂关怀备至。不久,哥嫂先后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不料,父亲和亲
博仑有意思
2024-11-28 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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