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意外死亡,被偷者也要负责任?”吉林一农民搞稻田养鱼遭了贼,结果小偷在偷盗时

李堪谈历史 2024-11-24 23:26:02

“小偷意外死亡,被偷者也要负责任?”吉林一农民搞稻田养鱼遭了贼,结果小偷在偷盗时意外死亡。小偷家属索赔15万,农民大怒:“你偷东西还有理了?”双方闹到法庭,法庭判决让人意外。 张志远承包了村里一片荒废的沼泽地,改造成了稻田,还试验起了稻田养鱼的新法子。 他的田里鱼肥稻香,赚了不少钱,成为附近人羡慕的对象。然而,这片稻田却因一场意外,成为了村民议论纷纷的焦点。 那是一个暴雨连绵的夜晚,一个游手好闲,名叫刘二狗的小混混,趁着夜色悄悄溜进了张志远的稻田。他垂涎稻田里的肥鱼,计划抓几条换些钱花。 虽然稻田周围竖立了醒目的警示牌:“危险!深水沟!禁止靠近!”但刘二狗毫不理会。 然而,田埂因雨水变得极为湿滑,他脚下一滑,整个人扑通一声掉进了水沟。那条沟并不宽,但水深加上湍急的水流,让刘二再也没能爬上来。 第二天清晨,村民在稻田沟里发现了他的遗体,消息瞬间传遍了整个村庄。 刘二狗的家属悲痛欲绝,指责张志远稻田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他赔偿15万元。 张志远听后怒不可遏:“我稻田四周明明立了警示牌,他明知危险还跑来偷鱼,为什么要怪我?偷东西还有理了?” 刘二狗的家属却坚持:“你挖了这么深的沟,又没装围栏,不就是埋下了祸根?你明知道稻田会有人来偷鱼,还不防备,这就是你的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只能到法院说理。 法庭审理时,首先确认了几项关键事实: 1.张志远的稻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张志远承包了沼泽地后,挖沟修路导致水沟深度增加,但未采取围栏等进一步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实存在一定的隐患。 2.刘二狗的行为性质 刘二狗在未征得张志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稻田,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擅自进入他人管理场所,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张志远是否尽到警示义务 稻田四周设有醒目的警示牌,提示“危险水深,禁止靠近”,表明张志远对潜在风险已有提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警示和提醒义务”的要求。 法庭认为,刘二狗的溺亡,主要是由于其不顾警示牌的存在,擅自闯入危险区域。 但张志远作为稻田的管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应对管理场所的设施安全性负责,他未采取围栏等进一步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管理疏漏。 此外,稻田的所有者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其对张志远的挖沟修路行为未尽到有效监督,亦需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管理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危险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对土地承包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判决张志远承担刘二狗溺亡5%的责任,赔偿3.7万元。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赔偿3.7万元。刘二狗自身行为为主要过错,家属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张志远得到判决结果非常不满,直接提起上诉:“他偷鱼害了自己,还要让我赔钱,我哪里有错?” 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补充说明:“张志远的提醒义务虽已尽到,但挖沟修路使水沟深度增加,其作为管理者仍需对潜在风险负责。赔偿金额比例已充分考虑了刘二狗的过错,不存在不公。” 村委会也因此引以为戒,对村内其他承包地进行了全面排查,督促承包户完善安全措施。 判决生效后,张志远无奈地支付了赔偿款,并加装了围栏。他在田边感叹:“做事再谨慎,也防不住偏要往沟里跳的人。” 村里的村民对此议论纷纷,有人同情张志远:“人家辛辛苦苦干活,还要赔钱,真不公平。”也有人反思:“无论如何,安全责任不能忽视,出了事就得有人担。” 雨季过去,稻田恢复了往日的宁静。张志远看着稻田里翻腾的鱼儿,心中五味杂陈…… 事件来源:松原中院(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律常识一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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