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凤凰县,子女和再婚老伴都来争,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分配?李建国是某小镇的退休干

博仑有意思 2024-11-24 18:55:14

湖南凤凰县,子女和再婚老伴都来争,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分配?李建国是某小镇的退休干部,原配夫人离世后,他深感孤寂,每天独守空房,渴望有个陪他说话解闷的人。 (来源;湖南日报) 虽说,李建国育有五个子女,然而,这几个孩子平日里基本不怎么亲近他。 2010 年,李建国结识了孙晓兰,两人相谈甚欢,颇有相见恨晚之感。 相处了一阵子,李建国和孙晓兰再婚了,他认定人总得有个伴儿,不然生活实在无趣。 而他的五个儿女对于他的再婚,有的表示反对,有的不闻不问,仅有一个比较支持。 婚后,李建国带着孙晓兰去了县城,两人租了间房,开始过日子。 自从李建国结婚去县城居住以后,就和这 5 个儿女往来甚少了。 就这般,李建国和孙晓兰相濡以沫地过了 8 年,未曾料到,在 2018 年,他生病住院了。 孙晓兰守在他身旁精心照料,端水送药,洗衣擦身,把他打理得整洁干净,还时常宽慰他。 而李建国的 5 个孩子里,仅有一个来医院探望父亲。 病入膏肓的李建国心里清楚,自己病成这样,孩子们一天都没照顾,明白指望不上他们。 于是,李建国手写了一份遗书:我的一切私有资产,国家补发的全部工资,安埋费全归孙晓兰继承。 孙晓兰拿着遗书落下了伤心的泪水,她见老伴开始安排后事,不由得心里一阵阵地难受。 没多久,李建国因病去世了。 李建国的单位发放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14 万余元。 李建国离世后,5 个儿女出面来给父亲办理后事了,孙晓兰想着风风光光地把老伴送走,她总共花费了 4 万多。 而李建国的 5 个儿女一共花了 2000 元。 剩下的其他丧葬费,从李建国的抚恤金里支出了 37000 多元。 丧事处理完毕后,李建国的抚恤金还剩余 105000 余元,一直存放在李建国的原单位。 没想到,李建国的 5 个儿女开始琢磨如何分割这些剩余的抚恤金了。 孙晓兰拿出了李建国留下的遗嘱,称这些钱应当全部归自己。 5 个子女怎会同意,他们一致觉得作为李建国的子女,应当继承父亲的抚恤金。 孙晓兰却说,当初李建国生病住院都是自己一人照顾,这期间没有一个儿女来照料过其父亲,怎么还有脸要求继承遗产? 双方争执不休,最终对簿公堂。 那么,从法律层面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李建国的 14 万余元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抚恤金并非死者生前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恤和补偿。 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尽管孙晓兰有李建国留下的遗嘱,但是,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法院不支持孙晓兰要求抚恤金全部归自己的请求。 2、李建国的 5 个子女要求继承父亲的抚恤金,可以吗? 《民法典》第 1130 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过,它的分配原则通常参照《民法典》有关财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本案中,李建国原单位发放 14 余万抚恤金,其中有 37000 余元用于李建国的丧葬费用,剩余 105000 余元。 而这 105000 余元应当由孙晓兰和李建国的 5 个子女共同拥有。 不过,李建国和孙晓兰结婚 8 年多,一同生活,孙晓兰对李建国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 另外,孙晓兰也在李建国生病住院期间,一直悉心照料,付出颇多。 但是,李建国的 5 个子女在父亲在世时极少与父亲联系,在父亲生病时也未照顾和探望。 而且,李建国去世后,5 个子女一共才花费 2000 元为父亲料理丧事,他们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 法院考虑到,孙晓兰年岁已高,又没有收入来源,更需要经济支撑,所以,孙晓兰应当多分抚恤金。 最终,法院判决:剩余 105599 元抚恤金,孙晓兰分配 75599 元;5 个子女每人分配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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