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江,李某君及张某春等人,在村委会工作期间,多次到德香苑饭店吃饭,当时都是签字欠付,累计欠费达7015元。 后来德香苑饭店去索要,王某等人和村委会发生推诿扯皮,德香苑饭店一怒之下将王某及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这笔餐费。 一审法院认定德香园饭庄的记账便签真实有效,但因饭庄无法证明餐费系村委会所欠,判决由签字人承担各自欠款,也就是这7015元的餐费由王某江、李某君及张某春等人自己支付。 王某江不服,上诉称其与李某君、张某春就餐属职务行为,餐费应由村委会承担, 村委会答辩称,对饭款纠纷不知情,欠款凭证均是王某江等人个人书写,未加盖公章,村委会也没有相关的财务记录,无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村委会所欠。 虽然2018年-2019年,王某江、李某君、张某春的确在村委会工作,但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以村委会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只局限于职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不是消费活动。 而且根据饭条上显示的时间、餐具、酒类等数量,应该认定为个人消费比较合理。 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王某江等人无法证明就餐费用与村委会财务及职务相关,最终驳回王某江上诉,维持原判。
是个人消费还是村务花费
Mr法律
2024-11-20 12: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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