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的程序员,因为不满公司的管理制度愤而离职。办理了离职手续,结清薪资待遇后,即着手把自己为公司编写的程序删除了。
为此,公司谴责了其行为,并要求恢复被删除的程序。程序员一口回绝,说该程序是其劳动成果,既然不在公司工作,理当删除。
协商未果,公司将该离职员工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恢复被删除的程序,并且赔偿相应损失。
在此,我想说的是,基于公司安排的本职工作,在工作期间为公司编写的程序,属于职务作品,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公司。
但是,以下情况,知识产权可能属于个人。
一是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有特别约定的。
二是如果员工编写程序是在非工作时间,也没有利用公司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资金、技术资料、业务信息等),并且该程序和员工本职工作任务无关,在这种情况下,程序的知识产权有可能属于员工个人。
例如,一位程序员在业余时间用自己的电脑,独立开发的一款与公司业务完全不同的游戏程序,这个程序的知识产权就可能属于员工自己。
从前面的离职员工情况分析,他显然不属于在业余时间用自己电脑独立开发与公司业务完全不同的程序,也没有在双方签署的协议中特别约定。
所以,综合分析,当公司起诉该离职员工,员工败诉无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