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女子把107.5万现金,存放在家中床底下,不料被好朋友发现,趁女子家中

我天哥 2024-11-06 15:51:08

山西大同,女子把107.5万现金,存放在家中床底下,不料被好朋友发现,趁女子家中无人之际,好友伙同他人侵入女子家,将其现金全部偷走,二人平分。女子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警方连夜侦察,紧三天就破案,犯罪分子被抓获,追回赃款97万元,两天时间挥霍将近10万元!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沈慧影和丈夫参加完婚礼回到家,打开房门的一瞬间,一种不好的预感涌上心头,家里好像进人了。

她清晰地记得,走时卧室的门是关着的,现在大敞四开,地面有个散落的鞋套,特别醒目。

她三步并两步跑到主卧,眼前的一幕令她惊呆了,装现金的盒子扔在床边,里面空空的,床单枕头翻的稀烂。

沈慧影眼前一黑,险些摔倒,这可不是小钱,全部家当100多万都没了,这日子以后怎么过。

丈夫谢井涛是见过世面的人,心里着急但马上镇定下来了,一边安慰她一边报警。

吃顿饭的功夫,这么就进贼了呢?家里平时也有现金,但这么多现金也不常有。

这几天谢井涛要进货,想着存取麻烦,就存放几日,这可如何是好。

警方立刻赶到,经过现场勘察,询问,调取小区监控录像等,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

当沈慧影看到监控里罗大刚的身影,她都不敢相信嫌疑人竟是他,大刚可是丈夫多年好友,那可是拜把子兄弟。

这么多年,真是拿他当好兄弟,啥好事都没落下过,她不相信钱是大刚拿的。

经过三天两夜的追捕,罗大刚和他的同伙被抓获,并对他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半年前罗大刚资金周旋不开,走投无路找到谢井涛帮忙,当时正赶上谢井涛在家,就留他在家吃饭。

两人是发小,兄弟有难哪有不帮之理,两人推杯换盏,罗大刚感激不尽,谢井涛被好兄弟哄的团团转。

他一高兴,让妻子直接给罗大刚拿了20万,妻子不想当场拿钱,可丈夫喝点酒一个劲催她赶紧拿钱。

沈慧影是骑虎难下,拿也不是,不拿也不是,谢井涛借着酒劲还显摆,我不是吹,不出屋就能拿出30万_20万。

沈慧影一看丈夫喝大了,怕他再说出老底,赶紧回屋拿出20万,心想这么多年的朋友,都知根知底,就没避讳。

罗大刚还好意提醒,家里以后可不能放这么多现金,不安全。

喝多酒的谢井涛还不听,银行事太多,利息少的可怜,存钱容易,取钱太费事,超过5万还得预约。

都说酒后吐真言,真是不假,要不是喝多酒,谢井涛打死都不会说出去,关系再好也不会讲。

为了这事,事后沈慧影还埋怨丈夫一顿,喝点酒就不是你了,顺嘴胡说。

谢井涛醒酒也后悔了,但他相信罗大刚的为人,这么多年的兄弟,他心里有数。

没过多久,罗大刚把20万还上,还特意带了两瓶好酒来道谢,两人的关系更亲近了许多。

老话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罗大刚偷配了谢井涛家的钥匙,他知道谢井这几天要进货,家里一定有大量现金。

那天他打电话约老谢吃饭,得知他们要去参加婚礼,这个好机会不容错过,他叫来帮手一起作案。

两人乔装打扮潜入谢家,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把床底下的107.5万现金,全部收入囊中,事后罗大刚和同伙平分,两天就挥霍了10余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罗大刚与其同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罗大刚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罗大刚因是谢井涛的多年好友且曾接受过其经济帮助,这些因素是否会影响对其行为的法律定性?

《刑法》第4条所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罗大刚与谢井涛的友谊和过去的经济交往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依据。

3、罗大刚挥霍的近10万元是否应计入盗窃金额,并作为量刑的依据?

《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金额是指盗窃行为所指向的公私财物的价值。

罗大刚与其同伙盗窃了107.5万元现金,即使他们挥霍了其中的部分金额,这部分金额仍然应计入盗窃总额,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刑法》第61条所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挥霍的金额反映了罗大刚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罗大刚与其同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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