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这类虚拟货币买卖定掩隐罪,判刑!

币圈徐哥 2024-10-26 06:49:50
在被明确告知流入资金涉嫌违法犯罪后,抱有侥幸心理,继续与买家交易虚拟货币的,小心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人,自身已涉嫌违法犯罪。下面我们分享一个浙江地区相关案例: [一R][一R][一R]案情: 2023年2月,吴某某开始在火币网上买卖虚拟货币,后结识微信名为“清科”和“哇哈哈”的买家并向二人销售虚拟币。 [向右R][向右R]2023年2月至9月,吴某某使用本人与表弟华某某的多张银行卡接收“清科”和“哇哈哈”的付款转账,取出现金后交付至杨某处购买虚拟币。杨某将等价虚拟币打入吴某某虚拟钱包后,吴某某再将虚拟币销售给“清科”和“哇哈哈”,赚取利润差价。 [弱R][弱R]5月至9月,吴某某、华某某银行账户多次被冻结,其中公安机关两次告知吴某某、华某某有涉诈资金流入二人账户,但是吴某某、华某某仍心怀侥幸,继续向“清科”“哇哈哈”销售虚拟币。 [拔草R][拔草R]据统计,其中有涉诈资金200余万元流入吴某某、华某某银行账户,并被二人取出用于购买虚拟币。吴某某从中获利40000元,华某某获利7000元。 [二R][二R][二R]2024年1月,检察院认为吴某某、华某某属于虚拟货币经销商,在两次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仍与对方继续交易,并将违法犯罪资金取现流转,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三R][三R][三R]2024年3月,法院认定两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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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八点半的星光

八点半的星光

9
2024-10-26 10:35

走平台应该没问题吧

喵姑娘

喵姑娘

2
2024-10-26 10:33

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