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名41岁男子在KTV玩时,认识24岁的陪酒女,后双方发展成情人关系,一次男子到女子住处,发现床头避孕套少2个,怀疑对方不忠,双方发生争执后,女子跳楼身亡,父母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赔70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罗平是重庆市开县人,与邓容结婚较早,23岁时生下女儿罗丹,罗丹成绩不好,但身材高挑、容貌姣好,很早就辍学打工,后辗转来到江苏无锡一家KTV上班。
一开始,罗丹只是做服务员,负责打扫卫生、端茶倒水,工作累钱还少,后来看其他陪酒的姐妹小费很多,也开始陪客人喝酒,也就是俗称的KTV“公主”。 一次,41岁的钱敏到“KTV”消费时,结识在该KTV工作的罗丹,钱敏出手大方,经常给罗丹小费,而且每次来都点她作陪,一来二去,罗丹明知钱敏已婚,仍成为他的情人。 事发前一日下午,钱敏再次到罗丹的住处,期间发现床头柜里的避孕套缺少2个,钱敏心中产生怀疑,但仍不动声色,还带着罗丹与客户一起用晚餐,罗丹饮用部分白酒。 吃完晚饭后,钱敏带着客户和罗丹到KTV,罗丹陪着钱敏喝啤酒,钱敏因避孕套缺失,而怀疑罗丹对其不忠诚,双方当众产生争执。 凌晨1时40分,罗丹饮酒过多,钱敏送罗丹回到住处,期间,钱敏继续询问避孕套缺失问题,罗丹称避孕套借给小姐妹使用,小姐妹通过微信给她发过红包。
钱敏要求罗丹通过微信询问对方,“你发红包是干吗?”,罗丹为证清白只好照做,但因为时间已晚,对方没有回信息,钱敏非常生气,觉得被罗丹愚弄,决定不在罗丹处过夜。 罗丹多次挽留,但钱敏坚决要走,2时许,钱敏离开罗丹住处回家,2时4分,罗丹从10楼的住处走出,2时30分又回到住处。 之后,罗丹通过微信继续与钱敏交流,两人谈到罗丹与前男友恋爱怀孕后父母索要彩礼问题、避孕套缺失问题,罗丹称“我的儿子没了,我只想找回儿子”。 罗丹还说,“我怀孕时家里人只想要彩礼,我的儿子就这样被我的前任抛弃,你是我的救赎,也是我的深渊”、“我想跳楼”,并坐在窗台拍摄窗外视频发送给钱敏。
钱敏回复“等我明天酒醒了,我们好好谈一次”,罗丹给钱敏回复的最后一条信息是“不谈了,上次他也是这样放下我的”。 此后,罗丹还通过微信向邓容发送信息“妈妈,对不起,我真的太累,我对不起你和爸爸,也对不起我的儿子,妈妈我真的好难过,人生太苦痛,我不想继续”、“为什么要把我带到这个世界上”。 3时30分,罗丹从10楼住处坠楼,钱敏见罗丹迟迟未回信息,打电话、发语音也不回,于3时58分赶到现场后报警,民警和医护人员到场后,罗丹已无生命体征。 经鉴定,罗丹是坠楼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血液中有酒精,父母处理完丧事后,将钱敏诉至法院,索赔702865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罗丹与钱敏是恋人关系,事发前一晚,钱敏明知罗丹不能喝酒,仍带其喝酒应酬,将其送到住处后,又不顾罗丹挽留离开,不对醉酒、悲伤的罗丹进行照顾安抚,最终酿成悲剧。
2.钱敏是有妇之夫,既要罗丹满足自己私欲,又要罗丹对其保持忠贞,还要维持自己的家庭,羞辱罗丹导致伤心欲绝走上绝路,明知罗丹坠楼而不积极有效采取措施。
3.罗丹在坠楼之前,与钱敏视频11分钟,又微信交流十余分钟,钱敏本有足够的时间报警或驾车返回罗丹住处,但却没有积极阻止罗丹坠楼,应对罗丹死亡承担50%责任。 钱敏辩称,罗丹在酒吧从事陪酒工作,可以喝酒;罗丹是跳楼自杀,与钱敏无关,请求驳回罗平、邓容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敏对罗丹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钱敏组织罗丹参加晚宴及之后的活动,期间罗丹饮白酒和啤酒,自控力丧失或减弱,钱敏有对罗丹进行照顾和确保安全的义务。 虽然钱敏将罗丹送回住处,完成主要义务,但钱敏因为避孕套缺失问题,怀疑罗丹对其不忠,当天在饮酒期间即追问该事,回到住处后仍耿耿于怀。
引起饮酒后的罗丹情绪低落,并回忆起上一段不愉快的恋情,情绪更加低落,钱敏应当而未有效安抚罗丹即离开,将情绪低落甚至失控的罗丹独自留在住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之后,两人在微信交流中,罗丹已明确表现出轻生念头和行为,钱敏应当而未通过报警、迅速驾车解救或其他有效方式全力阻止悲剧发生。 基于两人特定关系,罗丹情绪低落、失控起于钱敏,钱敏确保罗丹安全的注意义务,大于普通饮酒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对罗丹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罗丹在钱敏离开后,能够自己下楼20余分钟并返回住处,说明她并未完全丧失意识,应对跳楼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钱敏应对罗丹的死亡承担20%赔偿责任,即259526元(1297630×20%)。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