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苏州持刀伤人案件##律师说法#
这一案件和前期发生在辽宁的袭击美国人的事件有些相仿,但,本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刻意的仇恨化的袭击日本人,还需要调查结论后再定论,我们现在也不能简单定义作案人有“民族仇恨”。
24日16时许,江苏苏州高新区塔园路新地中心公交站台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造成3人受伤,其中1人为中国籍,2人为日本籍。警方巡逻警力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52岁,为近期从外地来苏州无业人员,并立即将伤者送医救治。
如果调查结论肯定了犯罪嫌疑人周没有精神病史,那他就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过调查确实犯有“故意伤害罪”,并且造成国际影响,就需要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