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未婚先孕,成功嫁给富二代。孩子出生3个月后,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女子发现丈夫收到陌生信息,均是诋毁她清誉的。女子认定丈夫因此才提出离婚,调查短信由来,竟查到婆婆身上。三方对峙时,丈夫直接将身体检查报告亮给女子看,女子傻了眼。 (案件来源:幸福魔方) 突然有一天晚上,丈夫向袁娟提出离婚,然后就自顾自的回到卧室休息。袁娟呆在客厅不明所以,又不敢去追问,想等到第二天再好好谈谈。 谁知第二天一早,袁娟没有听到孩子哭声,闯进丈夫房内,孩子跟丈夫都已经消失不见,袁娟彻底傻了眼,她没想到丈夫竟然跟她来真的。 袁娟结识丈夫是在一次聚会上,当时的她还只是一个银行小职员,有着大专文凭的她躲在一个角落里,被丈夫绅士风度的关心深深吸引。 通过了解得知,丈夫有过一段婚姻,因前妻未能生育,两个人才离了婚。丈夫接手了母亲的家族企业,是一名妥妥的富二代。 袁娟对这个男人很感兴趣,留下联系方式后,主动邀约。很快两个人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几个月后袁娟怀孕。 丈夫得知袁娟怀孕的消息后,马上迎娶她过门。结婚后不就便生下女儿,袁娟过上了富二代太太的生活。 从那之后,袁娟挥金如土,几万块的衣服说买就买,穿几天就扔。昂贵的金银首饰更是连价钱都不看,直接刷卡就买,几次刷爆丈夫的卡。 丈夫虽然劝诫过袁娟要节俭一点,但袁娟并未在意,直到丈夫提出离婚,袁娟才觉得不对劲。 丈夫带着孩子一同离开,肯定跟之前丈夫经常收到的信息有关系。 在丈夫提出离婚前,袁娟翻看丈夫手机时发现,经常有陌生男子发来诋毁她清誉的消息。 内容很是过分,里面详细说明了袁娟曾跟这个男子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将发生关系的次数以及时间地点一一描述出来。 袁娟当时并不以为然,直到丈夫提出离婚,她才想到去调查信息的来源。 经过她一番调查,该信息发出的很有规律,而且每次都跟婆婆有关系。她怀疑是婆婆从中作梗,目的就是拆散他们夫妻俩。 可婆婆却说信息并非她发的,而且婆婆也接到过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里告知婆婆,儿媳在调查她。 袁娟的确是在网上花钱找人调查此事,还为此被诈骗了10万块钱。为了不让婆婆知晓,一直都在瞒着。 袁娟不愿离婚,将此事告知丈夫,说婆婆有意破坏他们的夫妻感情。谁知丈夫竟丝毫没有感到意外,反而说出了这么一段话: 你知道我为什么要离婚吗?在我跟前妻离婚后不久,前妻再婚,很快就怀孕了,当时你也怀孕了,她就劝我去检查下身体,结果显示我并没有生育能力。 而且当时你告诉我,说你找人看了,怀的是男孩,我妈这才同意娶你过门。谁知你最后生下来的却是女儿,我妈已经很不满意。 而且你花钱大手大脚,多厚的家底也顶不住你这般挥霍。离婚吧,对谁都好。 袁娟觉得丈夫是过河拆桥,而且咬定孩子就是丈夫的,但丈夫执意离婚,宁愿被分走一半家产。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 袁娟在网上花钱找人调查婆婆,侵犯了婆婆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袁娟在未得到婆婆准许的情况下,花钱雇人调查婆婆,还被诈骗了10万块钱,不仅赔了钱,还侵犯了婆婆的隐私权。 虽然她是为了挽回家庭出此下策,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婆婆可以起诉袁娟侵权,让其进行赔偿。 2、 若孩子真的不是袁娟与丈夫亲生,那么袁娟作为过错方,丈夫可以要求袁娟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袁娟若真的是怀上了别人的孩子,让丈夫当接盘侠,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袁娟丈夫可以以此向袁娟提出损害赔偿,让袁娟赔偿精神损失费。 3、 虽然因袁娟的过错导致的离婚,但袁娟却可以分走丈夫一半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袁娟并未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上述行为,所以才离婚时,她还是可以有权分走丈夫的一半财产的。 对此您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上海,女子未婚先孕,成功嫁给富二代。孩子出生3个月后,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女子发现
一场军场梦
2024-04-25 16: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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