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一大叔为了代步,花了几万块钱买了一部老年电动车,车子虽然比较小,但是功

一场军场梦 2024-04-24 16:57:50

四川雅安,一大叔为了代步,花了几万块钱买了一部老年电动车,车子虽然比较小,但是功能却十分齐全,不仅可以搭载乘客,而且还有后备箱拉货,更无需缴纳保险,所以,大叔用起来十分惬意,没想到一次上路时被交警查获,理由是没有取得驾照,车子也无行驶证,因此被处以了1150元的罚款,大叔不服将交警告上了法院。

老杜已经60多岁了,慢慢上了年纪之后,生活上就有些不方便了,为了代步,老杜就花了几万块钱买了一部老年电动车,由于是电动车,加上也不用买保险,所以,老杜使用起来成本非常低。

在一次上路行驶的时候,老杜碰到了交警查车,结果还查到了自己身上,理由是这部车子没有行驶证,不能上路行驶,加上老杜也没有取得驾驶证,所以,由于是两个违法行为,交警对其处以了1150元的罚款。

老杜表示很委屈,自己买车的时候,没有人告诉自己不能上路,如果不能上路,这种车子就不能卖,所以,对于交警的处罚,老杜并不服气,随即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不过,对于老杜的说法,交警一方表示,由于这个车子没有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依法是不能上路行驶的,在检查的时候,又发现了老杜没有取得驾驶证,所以,老杜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为了证明自己处罚的没有问题,警方特意提交了相关证据。

其中,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老杜驾驶的电动车并不属于其中,而且,该四轮车的合格证,也能够证明车辆的是机动车的属性,因此,对其进行的处罚是没有疑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所以,对老杜进行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法院是会支持哪一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均明确规定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但不包括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以及由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本案中,原告陈述其驾驶的为电动四轮车,且该车的最高时速可达40km/h。

综合上述规定,原告驾驶的案涉车辆为电力装置驱动的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且并非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以及人力骑行的电动车辆,故被告认定原告驾驶车辆为机动车并无不当。

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取得驾驶证,且原告驾驶的车辆未取得登记便上路行驶,违反了上述规定。

关于被告作出罚款1150元是否适当的问题。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的;

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本案中,被告在查明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以及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基础之上,对原告处以1150元的罚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其处罚并无不当,于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可是原告不服又进行了上诉,最终二审也没有支持。

0 阅读:102
一场军场梦

一场军场梦

谢谢你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