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寒心了!河南邓州,老人的儿子脑梗后,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儿媳对他非打即骂

一场军场梦 2024-04-20 21:39:52

太寒心了!河南邓州,老人的儿子脑梗后,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儿媳对他非打即骂,老人把儿子接回自己家照顾,并把房子赠与给13岁的孙子,可没想到,房子到手后,儿媳却要求老人搬走,老人一气之下,做了一个让她追悔莫及的决定。

(案件来源:邓州法院)

张老太站在凌乱的客厅里,看着一地狼籍,心头涌起无尽的悲凉。

她和丈夫老李起早贪黑,操劳一生,给儿子攒钱买房,娶妻生子,眼看着儿子一家过上了幸福安稳的日子,他们夫妻也放了心。

可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儿子李云光突发脑梗住院,虽然捡回一命,但是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

自那以后,儿媳程英的态度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她本就是一个性格强势的女人,李云光的病痛,让她失去了所有的耐心和温情。

她将李云光视为累赘,对他非打即骂。

张老太心疼儿子,更担心这个家散了。

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她委曲求全,把儿子接回了自己家中照顾。儿媳程英则带着孙子小李生活居住。

然而,这并没有让程英的态度有所缓和。她依然时不时地过来吵闹,让张老太一家的日子过得既劳累又不安宁。

2020年8月,在程英一次又一次的吵闹声中,张老太夫妻再次妥协。

为了不让这个家散了,他们把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无偿的赠与给了13岁的孙子小李,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张老太夫妻更是配合小李办理了过户手续。

可房子到手后,程英母子更是有恃无恐。

那时,张老太一家三口的生活来源,全靠她捡点废品来维持,她每天起早贪黑出门捡废品,回家就要照顾耳聋、痴呆的丈夫和偏瘫的儿子。

除了生活上的累,更让张老太难以接受的是,儿媳程英的折磨。

程英母子经常来家里吵闹,说这套房子已经给了小李,那就是小李的东西,他们让张老太一家赶紧搬走。

张老太夫妻傻眼了,自己一家三口无处可去,可程英母子不管不顾,见张老太不愿搬走,她拿起棍子一通打砸,瞬间家里一片狼藉。

张老太看着这一切,心如刀割,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

她不知道自己和丈夫造了什么孽,要承受这样的痛苦。

在程英和小李多次打砸后,张老太报了警,警方以程英故意损毁财物对其予以拘留,但是程英并未就此收敛,出来后更是变本加厉。

张老太没了办法,他们夫妻一纸诉状将孙子小李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

1、程英对丈夫李云光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其并未尽到做妻子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李云光脑梗后,生活不能自理,作为妻子,程英本应照顾丈夫,可她却把李云光扫地出门,让公婆照顾。

李云光可以要求程英给付抚养费。

2、程英应当协助丈夫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程英作为儿媳,本应该协助丈夫李云光对张老太夫妻尽到赡养义务,但是程英对公婆没有一丝敬意,多次上门吵闹,打砸老人物品,实属不应该。

3、张老太夫妻有权利撤销房屋赠与。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老太夫妻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且需要照顾脑梗行动不便的儿子。

张老太把房子赠与给孙子,本意是为了缓和家庭矛盾,虽然小李对他们夫妻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作为晚辈,理应尊重长辈,孝顺长辈。

小李拿到房子后,多次跟随母亲到爷爷奶奶家吵闹、打砸,对张老太夫妻造成了严重伤害,已经侵害了张老太夫妻的合法权益。

因此,张老太夫妻有权利撤销房屋赠与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张老太和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小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把房屋返还给张老太夫妻,并协助张老太夫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张老太夫妻在法庭上表示,如果小李日后悔改,他们愿意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房屋赠与给小李。

当然,这是后话,也得日后看小李的态度。

都说娶妻娶贤,好家风传三代。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老人没有到最后时候,一定要守住自己的老窝(房子)、保住自己的老本(积蓄),保重身体。求人不如求己,谁都无法预料,未来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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