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一女子入住了一家民宿后便长期居住,就这样和民宿老板逐渐熟悉后发展成了男

一场军场梦 2024-04-20 21:13:10

甘肃兰州,一女子入住了一家民宿后便长期居住,就这样和民宿老板逐渐熟悉后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女子背着男友拉客招嫖,男友得知后非但没有生气,反而还继续和她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更过分的是,男友甚至提出了合伙的想法。

女子蒙某来到当地旅游,入住了一家民宿后就长期入住了下来,就这样和民宿老板裴某相熟后,两人做起了男女朋友。

让人意外的是,蒙某在之前一直从事拉客招嫖的行当,来到当地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又做起了老本行,然而,裴某得知女友竟然从事这个行当,非但没有生气,还一直保持着男女朋友关系。

更无语的是,裴某甚至提出了合伙的要求,就是免费提供住宿,要求蒙某做大做强,双方各取所需。就这样,蒙某直接将自己的好姐妹都召唤了过来,又通过他人在网上发布相关招嫖信息。

可是好景却不长,几人的行为很快就被警方察觉,随即将蒙某和裴某为首的团伙一举抓获,刑事拘留了5人,行政处罚了11人。

有人说,真的是太无语,民宿竟然藏污纳垢,以后谁还敢住民宿?

还有人说,两人根本就不是真爱,就是各取所需,裴某提供免费住所,相当于注资,而蒙某拉着其他人参与了其中,本身就是犯罪行为了。

那么,既然是犯罪行为,蒙某和裴某触犯的是什么罪名?

显然,两人合伙后,蒙某将其他失足女集中到民宿中,又通过网络的方式发布信息,找相关男子前来从事不法行为,那么,这就属于一种组织卖淫的行为。

所谓的组织卖淫,要求的是具备指挥、策划、组织,只要具备了三种情况之一的,就构成组织卖淫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涉嫌该罪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金,所以,违法所得不仅要被没收,而且还要额外处以罚金,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当然,如果其他人在组织行为中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对此并不会构成共犯,而是单独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这可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即在组织行为中,实施了帮助行为,对此就会构成这个罪名。

而其他11人被行政处罚,显然,剩下的这11人中,都是失足女或者是嫖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这11人可面临最高15日行政拘留的同时,还会面临最高5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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