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商家!”江苏无锡,一女子到路边摊购买芒果时,老板娘手里拿着一扎红色的塑料袋并打开其中一个塑料袋来为女子装芒果。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挑了两个后,老板娘突然“掉包”,并若无其事的继续为女子装其挑选好的芒果。网友们表示,这种就是典型的无良商家、手速太快了根本看不出来!
(来源:中国网直播)
现场视频显示,老板娘手上的红色塑料袋底下,其实已经有一个装有几个提前放了芒果的红色塑料袋。
老板娘待女子挑选了两个后,就将装有女子挑好新鲜芒果的那个塑料袋迅速放在底下,并用其他没有使用过的塑料袋,放在上面故意挡住女子的视线。
之后女子继续挑选的芒果,才会放进老板娘提前装有芒果的那个塑料袋中,并一起过秤。
目击者称,该女子对此全然不知情,并付款离开。
也就是说,老板娘为了将不新鲜甚至是烂掉的芒果卖出去,用一个同样的塑料袋提前装好,之后和顾客挑选的芒果放在一起出售。且顾客一点也不知情!
有网友表示,这已经是老套路了!这样做不仅将没人要的芒果卖出去了,如果多放几个,那就多卖了!
也有网友表示,这手速是真的快,要是标题不说明,根本看不出来。这种人做生意是没有回头客的。
还有网友认为,这种骑着三轮车路边摆摊卖水果的,都是卖给路过的人,他们都没打算做回头客生意。
那么这种行为,如何评价呢?有人说这是欺诈,应当退一赔三,但也有人说,应当退一赔十。
首先,无论是在路边摆摊做生意,还是开店做生意,都是属于商家,均应当要诚信经营,这是底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换句话说,无论消费者是在路边摊消费,还是在店铺消费,其消费行为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
其次,从老板娘的行为上看,其是用不新鲜甚至是烂掉没人要的芒果替代新鲜的芒果卖给消费者。即老板娘就是以次充好,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故意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应当退一赔三,且三倍赔偿金不足500元时,应当以500元赔付。
简而言之,不论商家欺诈所得多少钱,只要商家欺诈事实成立的,那么商家就要支付消费者三倍赔偿金,而且,三倍赔偿金是500元起付的。
最后,前面说了,老板娘提前准备好的芒果中,可能有不新鲜的,也可能是烂掉不能食用的。
芒果是水果,是食物。同时还受食品安全法所调整。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得很清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应当退一赔十,且十倍赔偿金不足1000元时,按照1000元赔付。
也就是说,如果老板仅仅是拿不新鲜的芒果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那么就是退一赔三。但如果是将烂掉不能食用的芒果卖给消费者,那就应当退一赔十。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总而言之,如果商家不能做到诚信经营,最终的结局肯定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