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点赞!”陕西一12岁男孩被2名同学打致轻伤,事后,警方仅口头责令对方家长严加管教了事。男孩家长不愿意了,于是以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将警方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年龄不是欺凌他人的护身符!”判决警方败诉!
2年前的一天下午,刘某(12岁)和同学吴某(13岁)、张某(12岁)等人在校外打乒乓球,期间发生争执,后被吴某、张某打伤。
刘某父亲随后报警。警方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
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伤情为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日因伤情较重,又转院治疗。
治疗了数日,因为吴某、张某家长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刘某父亲又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便将刘某带回家中。后通过学校再次与吴某、张某家中沟通医疗费的问题,遭拒后,带着半昏迷的刘某去信访。
经劝阻,刘某父亲将刘某送去医院治疗,随后警方将刘某父亲带走,拘留7日。
刘某父亲被拘留期间,村干部在医院代为照顾刘某,一名民警和实习民警在医院对刘某做了第一次询问。
随后,警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并要求刘某支付了鉴定费1008元。
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2级,警方又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警方治安行政案件办理期间已经对刘某、吴某、张某进行了数次询问,转为刑事案件后,又分别询问了吴某、张某1次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刘某在治疗过程中突发癫痫伤情进一步恶化,此后,刘某父亲多次要求警方重新鉴定未果,以刘某的名义,以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某父亲声称为了治疗刘某的病,各方求助,变卖房屋、转让自己经营的足浴店,走投无路,并认为:
第一、警方仅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但是未查清刘某的伤到底是谁造成的。
第二、未按法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书面载明责令第三人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第三、委托鉴定中,要求刘某自行承担了鉴定费。在刘某伤情恶化后,不进行重新鉴定。
第四、没有组织过调解,也没有给过任何的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也未将将案件情况通报至学校和有关教育部门。
……
面对刘某父亲的控诉,认为在办案中并无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前述事实,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公安机关等部门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的义务。
法院认为:
第一、警方接到报警后,以治安行政案件受案并展开调查并无不当,但警方应当清楚地调查到吴某、张某均不满14四周岁的事实,不应受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吴某、张某2人作出书面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相关内容。
警方没有,且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可能入刑,警方却在刘某伤情未构成重伤的情况下,转为刑事案件,明显违法。
第二、刘某所遭受的伤害究竟是谁人所致,继发性癫痫究竟是本次伤情所致,还是如第三人所言系陈旧伤引发,这些关键事实,警方均未严格依法作出调查认定,致使案件“悬而未决”。
第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0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第100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警方要求刘某承担也于法相悖,构成程序违法。
第四、公安机关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是查处预防校园欺凌的重要环节。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置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公正、温暖的社会环境。初中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学生欺凌事件容易给被欺凌者身心成长造成严重阴影。
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是未成年人肆意实施欺凌行为的“护身符”。
被告警方应当对“是与非、对与错”作出准确认定,为后续教育惩戒措施适用和民事责任承担奠定基础,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刘某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以帮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全面、特殊的法律保护,让其感受到社会温暖和人文关怀;
同时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吴某、张某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引导其树立和践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典型案件的办理教育带动其他未成年人遵法守礼、敬畏生命。
然而,警方撤案后仅对第三人的父母口头责令严加管教。事后也未将案件情况通报至学校和有关教育部门。刘某继发癫痫需长期治疗导致的经济困难,警方也没有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父亲的诉请,于法有据,责令警方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