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底层hr大头兵,虽然在公司谈辞退,解约的时候我们都是我们在干,所以很多时候也是身不由己,毕竟挣得就是这份背锅挨骂的钱;不过hr也是打工人,今天我就从一个打工人的视角,给大家说说hr在谈辞退的时候,一个最容易稀里糊涂给混过去的n+1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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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n+!大家都不陌生,在公司不存在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比如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支付员工n+1的补偿金。n的计算表示一年折一个月,不满半年按0.5算;满0.5不满1年,按1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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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稍微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就是这个“满一年,满半年”的时间节点”,哪怕只超过1天,补偿就要+0.5的:比如我是去年的3月3日入职,那么满一年的时间是今年的3月2日。假如公司是3月3日通知你解聘,那么你的工作年限就是1年零1天,n就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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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要说今天的重点了,n+1里“+1”的道道:
大家都知道n是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往前推12个月,然后求平均工资,这个没问题的。但是这个+1不是说“再另加一个月的上年平均工资,而是上个月的即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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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比如小明在北京某公司上班,上年的平均工资是10000,在公司工作了3年后合同到期了,公司决定不续约了,这个时候公司就要给n+1的补偿了。
这个n是3,基数是10000,这都比较的清晰明了;但是这个+1可不是直接再加一个10000;而是小明上个月的即时工资!
假如小明在上个月刚巧发了一笔项目奖金8000块,那么在上个月的即时工资就是18000,那么这个+1,要加的就是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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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除非员工自己有关注,否则hr是不会主动告知这点的(反正我们是不会)[捂脸]
另外再跟大家说个在算n还有+1都容易挖的坑,那就是“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它们的基数应发工资(税前,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保个人部分、公积金个人部分等),不是每个月发到你手里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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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家一定要分清楚,记好了。以我多年办理员工离职的经验来说,如果你不关注或者主动放弃你的合法权益,公司也不会对你说谢谢,只会暗地里偷笑:又省了...
而且绝大多数员工在离职后,很少会“再相逢”;基本上都是“”各走各路,江湖不再见”。在这样的情形下,把握好自身的利益,一点毛病没有!
当然了,我还是希望上面的知识点,大家永远都不用不到才好。不过话说回来,你可以不用,但是不能不知道,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