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女子去银行存钱时,银行柜员误把15570元现金记录成25570,给女子

一场军场梦 2024-03-20 08:19:10

江苏常熟,女子去银行存钱时,银行柜员误把15570元现金记录成25570,给女子账户多存入1万元。女子瞄了一眼“离柜概不负责”的标识牌,欲言又止,悄悄离开。万万没想到,银行竟然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赔偿1万元。女子:拿出证据来说话!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周大妈忙碌的收割完庄稼,留下一家人吃的余粮外,其余的都卖掉了,看着一张张票子,周大妈乐开了花。

今年收成不错,零零散散收到的估计有一两万。

夜晚,周大妈和丈夫一起把钱整理好,按照面额100、50、20、10和5的分别整理成一沓一沓的,仔细清点了好几遍,一共有15570元。

周大妈和大家一样,认为钱放家里不踏实,还是存银行最安全。

第二天一大早,周大妈小心翼翼的把钱装进包里,早早的来到银行排队,只等着把钱存进银行,这样才能把心放在肚子里。

等了大约半小时,周大妈终于坐到了窗口。

“你好,我存一下钱。”周大妈客气的递上整理好的钱,还有她的身份证和存折。

银行柜员看到是一堆散钱,眼里不由得流露出一丝不屑和不耐烦,但出于职业要求,还是继续给办理业务。

随着点钞机“哒哒哒”的声音,不一会,银行柜员清点完了,递出来一张单子。

“一共25570,你在单子上签个字。”银行柜员冷冷的说道。

周大妈怀疑的问着:“钱没点错吧?不是25570…”

还没等周大妈说完,银行柜员就打断她的话,非常不耐烦的怼到:“点钞机还能有错,你给的就这些,赶紧签字,后面的顾客还等着呢。”

看到这样的态度,周大妈悄悄的闭上嘴巴,生怕再换来这样不礼貌的言语。

周大妈瞄了一眼旁边的牌子,“离柜概不负责”,她寻思着,反正钱没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悄悄的签字,带着存折回家了。

一路上,她还有点忐忑,但一想到柜员的态度,她觉得不是自己故意不说,而是银行柜员不给机会说。

再想到“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她心里终于有了一丝安慰,想着这事就这样过去了。

万万没想到,刚吃过晚饭,周大妈就接到了银行的电话。

银行柜员厉声的质问着她:“今天存钱的时候给你打错了,多存了1万元,赶紧还回来,不然要坐牢的。”

听到这语气,周大妈的气就不打一处来。

明明是银行有过错,她好心提醒被怼回来,现在还这么高傲的态度,不是说离柜概不负责的吗?那她就索性装糊涂算了。

周大妈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明确告诉银行:没有存错,点钞机点的还能有错?我就是存了25570。

银行柜员一听这话,还生气的挂断了电话。

没过几天,周大妈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银行把她告了。

法庭上,银行拿出当天的监控视频,很清楚的证明,当时确实是柜员操作失误,把那一沓百元钞票多数了一遍,所以,多数出来一万元。

这样的说法,周大妈并不认同,她表示,当时她也想提示的,但是银行柜员的态度太差,不给她说话的机会,非常傲慢无礼。

而且,银行不是说好的“离柜概不负责”吗?现在银行发现钱少了,就找她要回来,哪有这样的道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1、因为银行柜员的失误,周大妈多存了1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周大妈存款时,明知银行柜员给她存多了,但是因为银行柜员的傲慢,周大妈没有说出来。

事后,周大妈对此并不认账,谎称就是存了25570,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要求周大妈返还,这是银行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银行柜员的傲慢态度而改变。

2、周大妈主张的“离柜概不负责”并不是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格式条款,这样的规定减轻了银行的义务,加重了客户的责任,所以,属于无效的条款。

所以,这个条款只具备一定的提示效果,并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来免除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3、银行最后认定:

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导致周大妈不当得利1万元,责令周大妈限期返还银行1万元。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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