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男子要求女服务员提供服务遭到拒绝,强行将其推倒在沙发上。女服务员哀求让其离开无果后,失手伤了他。女子自首后,被提起公诉,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巴东法院)
在一个远离繁华的小镇上,阳光明媚的一天,徐曼曼(化名)身穿朴素的服饰,踏过青石铺成的街道,向着镇上的雄风宾馆走去。
走进宾馆,徐曼曼便开始忙前忙后,她的工作内容包括了接待客人、打扫房间以及处理一些日常杂务
虽然工作并不轻松,但徐曼曼并没有因此抱怨什么,因为这份工作不仅能让她获得稳定的收入,而且还能帮助到家人。
每当她想到自己能够给家带来希望,她就充满了力量。
日子一天天过去,徐曼曼在这份工作中越发成熟,她也渴望通过学习更多的技能来提升自己的价值。
然而,命运似乎并不想让这个过程顺利。
一天晚上,宾馆迎来几位特殊的客人,他们是本镇的公务人员,其中于龙(化名)和卫征(化名)等人更是特殊。
他们享用了一场盛大的酒宴之后,带着微醺的脚步走进了宾馆内的娱乐场所。
他们的到来并未引起太大波澜,直到他们进入了徐曼曼负责的一个包间。
包间内,卫征的目光停留在了徐曼曼身上。
突然他提出了一个无礼的要求,让徐曼曼陪他洗澡,这让徐曼曼感到极度的不安与厌恶。
还没等徐曼曼说话,于龙就已经开始大声叫嚣,用极其粗俗的语言攻击徐曼曼,甚至将手中的现金砸向她,仿佛在嘲笑着她的困境。
面对如此肆无忌惮的侮辱与威胁,徐曼曼的心情跌入了谷底。
她试图保持冷静,可于龙却再次扑向她,企图更加过分地侵犯她。
对此,一旁的人非但没有阻止,反而在一旁起哄。
徐曼曼的内心再也无法忍耐,她摸向口袋中的水果刀,在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驱使下,她用尽全力挥动刀子刺向了于龙。
在一阵混乱之中,于龙倒在了血泊里。
徐曼曼慌忙报警,并如实讲述了事情经过。
当警察到达现场,了解了事件的来龙去脉之后,便将徐曼曼带回了警局。
而于龙则由于伤势过重,最终被宣告死亡。
虽然徐曼曼心中充满了悔恨,但她明白自己必须面对现实。
于是她选择了主动自首,并如实地对整个事件的情况进行了供述。
这起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通过对现场的取证以及对当事人的问询,证实了徐曼曼所陈述的事实。
法医鉴定显示徐曼曼患有心境障碍(双相),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这使得整个案件在法律层面有了更多的讨论空间。
在庭审过程中,徐曼曼的辩护律师提出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尽管过激,但考虑到她是精神疾病患者,应获得减轻或豁免刑事责任的待遇。
然而检察机关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徐曼曼的反抗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了防卫过当,因此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最终作出了判决。
徐曼曼因故意伤害罪被定罪,鉴于她的防卫过当、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和自首情节,决定免除对她的刑事处罚。
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有人认为徐曼曼的自卫行为合法合理,应当完全免责。
也有人认为她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行为已超出了必要限度,应当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那么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海阔天空
遭遇强奸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
blueblue1058 回复 04-28 12:47
真事,十几年前闹得很大
原味 回复 05-01 19:06
应该是还没进去
九乡
正当防卫,本就无罪
东日午后
正当防卫,为民除害!应当奖励!
随便逛逛
那些认为强奸应该有限度反抗的,衷心祝愿您的女性家属遇到强奸又能做到有限度反抗
用户80xxx06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用户18xxx30 回复 04-27 23:25
检查官不同意[哭笑不得]
游方郎中
对女子行为反抗鸡蛋里面挑骨头,其名为追求罪刑相符,但就其本质而言,既是打压守法良民的本能自救行为,更是剥夺公民惩恶扬善的的护法权,从而呵护罪恶行为。人在危险与极度恐惧当中都是拼死一搏,哪来那么多恰如其分的适度防卫?你当该弱女子是燕双鹰?这时候提正当防卫都是扯蛋,这情形应当适用紧急避险与无限防卫。苛刻的正当防卫,降低了犯罪成本,极大地增加了护法成本与护法风险,每一个毛孔都散发着海洋文化与丛林法则的邪恶,肮脏与血腥气息,
烟雨 回复 05-17 10:36
为你点赞
喵星人 回复 05-20 07:32
对
香烟点燃寂寞
这个辩护律师尽力了,法院判决有些问题。尽管被告人没有被监禁,但判词让人恶心![得瑟]
用户13xxx54
邓贵大,邓玉娇吗。把女的用暴力手段按在沙发上变成推坐,意图强奸变成要求服务,真是好手段。
立桓
当人身安全受到伤害,只有两种途径;1.自卫自我保护2.被伤害。若自卫无礼那就是可随意伤害?
王家三皮
检查的意思是反抗得在犯罪可以得逞的范围内才行,不让犯罪就是防卫过当。鼓掌
hnl7628
妥妥的正当防卫,还弄这么些事。强奸犯该死
用户14xxx73
法官,如是你的女儿你会怎样判!正当防卫,为民除害!应当奖励!法律要向发达国家接轨!
人民路79号知心的人永兴手机配件
人不做死就不会死!该!应该判徐无罪,她这是正当防卫,如果男的不提起无理要求并用污秽的语言激怒徐,并有强行动作行为就没有这场悲剧的发生!
奉劝你要点脸
故意伤害?看不懂
用户57xxx04 回复 03-20 16:03
文章第九段:“一天晚上,宾馆迎来几位特殊的客人,他们是本镇的公务人员,其中于龙(化名)和卫征(化名)等人更是特殊。”
奉劝你要点脸 回复 用户57xxx04 03-21 16:30
然后呢?这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有什么关系?
随便
本身就是弱的一方被欺凌,应该是正为防卫才对。
猴哥
女的为民除害 法为不法站台
t_boy2000
什么叫防卫过当?没有伤害,哪来的防卫!
用户13xxx93
支持防卫,为民除害!英雄!
游方郎中
应该打死这禽兽!
天平 回复 04-10 13:32
不是死了吗?
一休哥
应该奖励,不畏强权,为民除害
白发三千丈
除恶务尽啊, ,,,除恶务尽啊!遗憾之极!
可可西里
正当防卫这个法 应该是对善良的保护 而不是对犯罪的纵容
一片叶子
他们是本镇的公务人员,
Enemy
如果属于防卫过当,那怎么样防卫才能不过当?练他个十年八年,保证杀人杀得恰到好处,差一点点致人死亡?或者不能杀,打又打不过。
三好学生
正当防卫[点赞]为社会除害。
老蔡
邓玉娇误杀淫官案都拍了电影的,还化啥名啊!
蓝梦云
防卫过当???呵呵呵!真是懒得看了?
瓜落吃多少
强奸这种事,只要开了头,就没有停止犯罪一说,只有中场休息。
用户18xxx35
此案系湖北巴东邓玉娇案。后舆论压力下,法院改判正当防为。
红尘过客 回复 05-07 19:35
👍👍👍
无忧哥哥
如果认定具有强奸情节,不管是否未遂,我认为任何反击都属于正当防卫!这个节点扯防卫过当那是对法律的侮辱。
Q男
你们只在谈是否适合正当防卫,施暴一方是什么人?平日里作威作福欺男霸女没少做,只是这次遇到一个精神有问题的敢反抗
清风
为民除害,何罪有之?
tb527023053
正当防卫本就无罪
耿直怪叔눈_눈
这种情况不是有无限防卫权吗?我学的假法律!
用户16xxx72
唉,尘封的第二十条。
华夏儿女
死的该死,为妹纸点赞
漫游在川北
几十年前的往事再发就没意思了
古风淡云
十多年前能判到这样也是难为法官了!
干掉水文
郑建凯
对方人多且环境封闭!如果采取的防卫不够剧烈后果岂止是强奸!
语陌如简
给湖北恩施的法官点赞[点赞][点赞][点赞]
西门无敌
对说超过必要限度的那些人应该立案调查,是否涉恶?
咪咪是妖精
活该!该废他!自卫无罪!
风油精擦小鸡
然而检察机关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徐曼曼的反抗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了防卫过当,因此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真是这样,该查查这样的检察机关,是不是一定要被强奸了才能反抗呢?
用户10xxx32
什么叫防卫过当?当自己受到侵犯,要自卫,用拳头话,用多大力算正当防卫,立法部门应有个标准。用刀防卫,刺罪犯那些部位可行,刺多深得要量化立法,到时候正当防卫时可按标准执行。
春夏
时间,地点,人物不全的都是假的。
哈哈视频频道 回复 04-06 23:13
湖北巴东邓玉娇案
香烟点燃寂寞 回复 04-22 21:51
去找张三的视频,讲过这个案例的。
自力
女的后来不知道为啥去电视台转正了
南京叔叔 回复 05-07 11:56
地方补偿
王再福
正当防卫
猪她爸
别说强奸了,就算动手调戏我觉得都应该按照正当防卫算
浪子
向女英雄学习,自卫无罪
呵呵了
就是电影里的原型吧
用户10xxx66
最终结果还是可以的,女的不准再接受采访,进了电视台工作,而且是带编制的
用户11xxx84
只有哈哈了
捧谁不是捧呢
如果男的没进去,女的就要进去了
福宝淘
邓玉娇案才过去几天,又一期类似案例。湖北怎么总出现这类案件
用户68xxx48
t0不好使吗
华长胜
这个是正当防卫,应该判免责。面对暴力的时候,是人都会做出本能的自卫,但不可能计算好轻重才实施的。这个女服务员在对方停止暴力之后并没有继续自卫,且及时积极的自首配合了。
西门无敌
为民除害,人民英雄!
么么哒
电影 第二十条 真的很好。这些现象不是一天两天了,该改变了。让受害人敢于反抗不法侵害才是正途。
A
法官的三观有问题!
用户75xxx28
失足犯罪失手也犯罪?
稻草人
十几年前的邓玉娇案还有多少人记得!
云之水
为什么坏人犯罪的时候死了基本都有理?是不是一句“罪不至死”就能成为受害人了?犯罪的人要自己承担后果,死了活该,少来找活人麻烦,滚蛋吧[好生气]
用户16xxx17
让不懂法的人去做法律的裁判让法律变成了笑话!
用户17xxx19
正当防卫
山河
首先,我男的啊,我觉得这种货色死了活该,另外我要是没记错,强奸、绑架等,本来就是无限防卫吧?免于刑责是什么鬼?这根本就不该被定罪。
一本正经胡说八道
为什么给个正当防卫坚定就这么难,动不动就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
爱上夕阳
又抄……
Mumus 爸比
有限反抗等于半推半就
秋楓
遭其性侵迫奸,而起手刺伤色狼,而检察机关认超出必要的限度,构成了防卫过当,因此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请问检查机关,假若情发生在自家身上,是选择反抗还是造选择不过当防卫任色狼为所欲为呢,见色起意,强迫发涉兽性,做违犯别人意愿之事,本来就该死,抗拒不从,反过来是防卫过当,真的是有人理无天理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