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结婚时,娘家陪嫁一套100万房子,婚后女婿才知道,岳母只出了十几万首付,还有80万房贷要还。男子每月还七八千房贷,压力很大,他提议岳母一家住进新房子中,把老房子租出去,用租金还房贷。岳母竟把房子卖掉,女婿要求把两年房贷钱还给他。妻子却说:“你好意思吗?我妈帮咱们带孩子,就当出保姆费了。”
(案例来源:金牌调解)
胡先生一度被村里人羡慕。因为结婚那天,妻子娘家陪嫁了一套房。
父母首付为他买了婚房。再加上妻子陪嫁的,小夫妻俩年纪轻轻,就拥有两套房产。
所以,婚礼那天,很多人夸赞他岳父岳母如此大方,舍得为女儿陪嫁一套房时,他们都笑得合不拢嘴。
彼时,婚礼上一片喜庆。胡先生的心,也荡漾在幸福之中。
婚后第二天,妻子说,她父母只出了首付,还有80万贷款,需要他们小夫妻俩自己还。
妻子叮嘱他,还贷的事情不要告诉他父母。
胡先生吃惊之余,答应妻子。
没多久,妻子怀孕后就不上班了。
这就意味着,胡先生一个人要还两套房的房贷。
胡先生觉得压力很大,因为每个月还贷都需要七八千。
渐渐地,他感觉到不对劲,他还房贷,却始终没看到房子的影。
当初结婚时,岳父母说是陪嫁,可房本上写着岳母的名字。却是由他来还贷。
于是他渐渐心生怨言。龙女士也很不满,她觉得爸妈陪嫁一套房子,丈夫不但不感恩,还每天抱怨。
此后,两人经常为房子吵架。有一次,他们回父母那边,不小心把这件事抖露出来。
当婆婆知道儿媳妇的陪嫁房,竟然是儿子还房贷时,勃然大怒。
她质问儿媳:“你爸妈不是说陪嫁房吗?为什么我儿子还房贷?既是陪嫁房,为什么要写你妈妈的名字?”
一家人不欢而散。
当丈夫再一次说压力很大时,龙女士说:“让你爸妈帮着还房贷,咱们也减轻点压力。”
胡先生不答应。他还有个弟弟,爸妈供他上学,又为他结婚买房,手中的钱已经花完。他没理由让父母还房贷。
孩子出生后,胡先生母亲不能来照顾儿媳妇,就按照每月5000的保姆费给她转账,让她自己请个保姆。
龙女士嫌保姆没有自己人贴心,就让她妈妈来帮忙。母女俩还能说说心里话。
龙女士这边很开心,可胡先生那边就很苦恼。两套房贷的压力,家里和孩子的花销,让他苦不堪言。
后来,胡先生主动寻求解决办法。
他提议,让岳父母去住进新房子,然后把岳父家的旧房子出租,用租金来还房贷。
他的提议得到了岳母的赞同。她说:“既然这套房子是你们痛苦的根源,还不如把它卖掉。”
之后,岳母果真卖掉那套房。却没有给女婿一分钱。
胡先生有些不满,岳母当初说是陪嫁房,之后却让他还贷,现在房子卖了,岳母总该把他两年还贷钱拿出来。
但,他刚刚说出这个想法,妻子就恼了:“你还好意思说?孩子出生后,本来是你妈妈的事情,你妈不来,只给了几个月的保姆费,之后都是我妈在管。”
虽然龙女士没有把话说的太直白,但她言外之意,胡先生也听明白了。妻子的意思是,这两年房贷就当是给岳母看孩子的费用。
胡先生很憋屈,他想找个地方说理,于是他把岳母和妻子都叫去金牌调解。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岳母需要归还胡先生的房贷。
首先,要看龙先生手中是否有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龙先生能拿出他还房贷的证据,岳母应该归还他的钱。
其次,董女士说婆婆没照顾孩子,这些钱抵保姆费,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除非父母不在了,爷爷奶奶才会承担照顾孩子的义务。
正常情况下,爷爷奶奶帮助照顾孙子孙女,是为了减轻儿子儿媳的负担。
老人帮了,是情分,不帮,是本分。
龙女士却认为婆婆来照顾孙子是天经地义,她这种认知需要改变。不能把老人的付出看作理所当然。
2、岳母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当初,岳父岳母承诺给女儿陪嫁一套房,他们却在得到外人的夸赞之后,却让女婿还房贷,而且把房子登记在岳母名下。
如果真心想给女儿做陪嫁,就该把这套房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或是登记在女儿一个人名下。
可他们却言而无信,岳母这么做,违背了诚信原则。
3、如果岳母把这套房当陪嫁,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 一方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岳父岳母写下赠与合同,表明这套房子只赠给女儿,那这套房子就是龙女士的婚前财产。
如果他们没有特别说明,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网友说,这个丈母娘套路满满,说是陪嫁,却让女婿交房贷,却又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她这哪里是陪嫁?明明是让女婿给她买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