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河北邯郸,网传3名初中生将同学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家门口几百米外的蔬菜大棚里,事后面对警方的多次询问,竟然面不改色,直到警方将监控视频摆在面前,主犯还不肯承认,而后被另外2人指认。警方找到受害者的尸体,发现受害者已经面目全非。
目前,涉事村委书记回应称,情况属实,涉事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经被警方抓获。(来源:众播新闻)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这么小,就这么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千万别因年龄小而手软!”“家长不管,老师不敢管,也就只能由警察管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如果网传内容属实,3名初中生用铁锹将同学的面部打的面目全非且全是致命伤、导致同学死亡,已然涉嫌故意杀人罪。
而虽然《刑法》第302条规定,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后,为毁灭证据而掩埋同学尸体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
2、《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防卫过当、义愤杀人、受嘱托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等等。
具体到本案,涉事3名初中生以多欺少,且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而虽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初中生怎么也有12周岁了,涉事3名初中生最终怕难逃刑责!
3、子不教父子!《民法典》第1188条也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涉事3名初中生的父母也要承担责任。
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因为这起事件发生在学生之间,如果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学校或也要因此承担责任。
4、最后,涉事3名初中生的行为令人发指!于情于法当为自己恶行付出代价!
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惯子如杀子,一定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莫要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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