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强化|学习笔
之桃评职场
2024-03-11 12:05:40
1️⃣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须在成立后五年内缴足;
2️⃣股份公司实缴制: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股份须在成立前全额缴纳;
3️⃣ 注册资本催缴制度: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催缴,要求在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内缴
内出资;
4️⃣股东失权制度: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出资的,公司可书面通知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
5️⃣ 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条不适用于股份公司,因股份公司没有五年缴资期限一说);
6️⃣ 设立股东连带责任: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双向连带机制:转让的股权因未到期限尚未实缴的,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受让方未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转让的股权属于到期未实缴的,或者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预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方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的仍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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