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官火了!江苏,一大妈去篮球场捡矿泉水瓶,被一打球的少年撞翻在地,构成九级伤残,索赔29万元,而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外。网友:这才是法治社会,不是谁弱谁有理。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零距离 )
夏日傍晚,14岁的小宇正在篮球场上挥汗如雨,与伙伴们进行着一场激烈的篮球赛。他1米9的身高,显得格外醒目。
比赛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时,突然,一个老太太闯入了球场。她似乎是在寻找什么,一边走一边低头看着地面。小宇当时正在抢篮板球没注意到她的出现,一个转身运球,只觉后背好像撞到了人。
“砰”的一声,陈老太被撞倒在地,她痛苦地呻吟着。小宇和队友们立刻停下了比赛,他赶紧跑上前去,查看陈老太的情况……
很快陈老太的家人和小宇父亲到了现场,并报了警。
在出警现场,小宇说:“就是不小心,没看到人。她在下面捡瓶子呢,下来没看到人才压倒的。”
小宇父亲说:“又不是你一个人的责任。”
小宇却说:“是,不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啊。但是我撞的,我要负主要责任的。”
随后,小宇和父亲一起陪着陈老太去医院治疗,还主动垫付了500多元的检查费用。
原来,陈老太已经63岁了,平时无事就爱捡瓶子,当时她进入篮球场内准备捡空的矿泉水瓶,没想到被撞伤了。
经过医生的仔细检查,陈老太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进行了人工全髋关节置换,经司法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
陈老太觉得小宇应该赔偿自己,然而,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陈老太认为小宇及其监护人应该为她的伤势负责,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索赔29万余元。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深入的审理。
1、小宇在篮球场内比赛不小心撞到陈老太,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篮球场是一个进行对抗性比赛的场所,参赛者在比赛中会有快速移动、跳跃等动作,这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碰撞或伤害。因此,对于任何进入篮球场的人来说,都应该意识到这里存在的潜在风险。
陈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篮球场内捡拾瓶子时应该预见到潜在风险,可是她无视了潜在的风险,去到正在篮球比赛的场地里捡瓶子,她自己是存在很大过错的。
而小宇当时正在抢篮板球,并没有预料陈老太会突然闯进场地内。当陈老太受伤后小宇也是积极送她就医并垫付医疗费。
法官认为老人横穿篮球场去捡水瓶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
小宇对陈老太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判决小宇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陈老太辩称出警视频里,小宇说自己要承担责任的,法院最后判决小宇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说了,要有人做错事(行为的违法性),有人受到了伤害(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这件事和伤害有关系(因果关系),做错事的人还要真的做错了(行为人的过错)。
在这个事件中,小宇作为未成年年人他的认知并不能直接定性,法院是根据事实来认定的。
小宇打球并没有故意伤人,他的行为也不违法。陈老太虽然受伤了,但这个伤害是她自己走进正在比赛的场地造成的,不是小宇故意打伤她的。
小宇的行为和陈老太的伤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陈老太自己走进了不该进的地方,而小宇并没有做错什么,并且在陈老太受伤时积极送医,所以小宇不需要对陈老太的伤害负责。
3、如果陈老太想要获得赔偿,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老太如果想要得到赔偿,她得证明小宇在打篮球的时候真的做错了,比如小宇故意打伤了她,或者小宇犯了很大的错误。
但是,事实是小宇并没有故意伤人,也没有重大过失,他只是正常地打篮球。所以,陈老太无法证明小宇有过错。
也就是说,陈老太没办法证明小宇有过错,所以她可能没办法从小宇那里得到赔偿。
陈老太的行为不仅置自身于险境,也给小宇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法院明智的判决,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提醒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愿每个人都能遵守规则,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那么,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