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陕西西安,一男子花费10.72万元,购买了一辆吉利的混动轿车。万万没想到,车辆还未开出4S店,官方就降价1.7万元,导致男子直接亏损1万多元。男子表示,销售故意隐瞒了信息,屏蔽了朋友圈,导致自己对降价的消息一无所知。 (来源:star 星视频) 据悉,王先生购买的这辆汽车是吉利的银河L6,官网报价是13.28万元。经过男子讨价议价,最终将裸车的价格定为10.72万元。 按照王先生的说法,自己的这辆车是贷款购买的。下午4点半左右的时候,支付了这辆车的首付款,5点多的时候,办理了贷款分期手续,7点多的时候将车从4S店开走。 然而,将车开回家以后,提车的喜悦之情还未过去,王先生就意外发现,这辆车直接官降1.7万元。更令王先生气愤不已的时候,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就已经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了车辆降价的信息。 由于汽车销售人员屏蔽了王先生的朋友圈,所以导致王先生对降价一事毫不知情。王先生认为4S店太没良心,遂拍摄视频后曝光到了网上。 视频在网上曝光后,立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销售人员解释称,自己的朋友圈对所有人都屏蔽,并没有刻意屏蔽王先生。 4S店解释称,客户是4点多开的票,4S店也不知道厂家降价的消息,所以造成了这样的误会,后续会联系厂家解决此事。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4S店作为专业卖车的,怎么可能不知道官方下调价格的消息,这吃相太难看了。 也有网友称,降价不是很正常的事吗?试问王先生,如果汽车涨价,还会给4S店补差价吗? 确实,刚买的汽车就官降1万多元,谁遇到都比较揪心,也难怪王先生情绪这么激动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就此事而言,王先生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且生效。故单单从合同的角度出发,厂家事后的降价行为并不能影响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不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此次事件中,王先生尚未证据证明4S店有故意降价信息的行为。退一步讲,纵使4S店真的知情,也没有告知王先生的法定义务。更何况,厂家的降价信息属于官宣的信息,任何人都能够通过正常的渠道知悉。 当然,4S店在明知降价的情况下,却仍然不告知客户,显然是不够诚信,但换句话说,如果给王先生告知的话,那么比王先生早买车的那些买家,是否又应当告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