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狗咬女童案”代理律师,我很欣慰,为啥呢? 就在昨天,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

周兆成律师 2024-02-06 17:22:37

作为“狗咬女童案”代理律师,我很欣慰,为啥呢? 就在昨天,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强调: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承担全责。 大家都知道,去年10月,成都某小区,一名2岁的小女孩被突然窜出来的黑色罗威纳犬猛烈撕咬,致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现场画面,让人胆战心惊,无数网友呼吁要严惩狗主人,严格规范犬类饲养行为。 作为代理律师,我和大家目标一致,希望借由此案推动“文明养犬”“依法养犬”,保障更多人的安全和自由。 最高法的这批案例,无疑是对大家心声的最好回应。 其实在此之前,我们法律对养狗行为就有不少规定。 对那些纵容、放任、甚至指使自己的烈犬去撕咬他人的,烈犬等同违法犯罪工具,视情节和后果不同,狗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违法责任。 当然,现实中更多的是,养犬人并无伤人故意。 这种情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也有规定,原则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外的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为有了例外,实践中就出现了很多“剪不断理还乱”的扯皮。 比如有人先去逗狗,狗才咬人,算不算被侵权人有过错呢? 再比如,狗只是跑跑跳跳,没有伤人,有人怕狗,躲避的时候摔伤了,狗主人有没有责任呢? 狗咬女童案之后,就有很多谣言,说是女童先去踢打、惊扰罗威纳才被咬伤。 这种说法,就是为了证明被害人过错,从而减轻烈犬主人的责任。 而这次,最高法严正强调,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为啥呢? 烈性犬本身是被禁止饲养的,你违规饲养在先,给周围所有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风险,这是一切损害发生的逻辑起点。 如果事发后还要讨价还价,分个过错比例,岂不是在源头上纵容了禁养犬的存在? 这个案例出来,以后再也没人敢用“被害人有错论”来扰乱公共讨论。 除此之外,这批典型案例还对大家关心的其他情况做了规定。 比如,孕妇被狗咬之后要打狂犬疫苗,因为担心对孩子有伤害,选择终止妊娠,这一后果,和恶犬伤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间接损害”,也是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范围。 再比如,路人被散养的狗追咬,因受到惊吓摔倒受伤,虽然没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也可以认定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然,我也要强调,处理狗咬人和处理流浪狗是一体两面的,都在考验着我们的文明程度。 我们希望规范养狗,不意味着要对流浪狗赶尽杀绝。 毕竟,流浪狗本身,就是一小部分人违规养狗的恶果。 我查过北上广深以及很多地方的《养狗条例》,几乎都是规定,放弃饲养,要送到专门的收容管理机构去,由收容管理机构另外找领养。 没有哪个地方允许不想养了扔了就完了。 至于现有流浪狗,有法可依的处理方式是“收容送养”。 发现之后,第一道程序是要送到收容管理场所,有的地方是公安局,有的地方是专门的救助中心。 然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养犬人认养,找不到养犬人的,尽量找人领养。 上海还规定,狗主人不愿意领走的,视为遗弃,要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走完这些程序,实在没人领养的,才能“以适当方式处理”。 这个“适当方式”,绝对不是指滥捕滥杀和虐打虐杀。 那么我也希望,下一步,各地都能对遗弃犬只的行为做出限制规定,对违规弃养者严格追责,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狗。 同时,可以用现在收取的养犬管理费核对不规范养狗的罚款,建立收容认养程序,给流浪狗们找一个妥善的去处。 说到底,无论是狗咬人,还是流浪狗,我们都应该以“守法”的方式处理,避免从一种残暴堕落到另一种残暴。 最后,再次为最高法的典型案例点赞,也感谢大家对狗咬女童案的支持和关注,很荣幸,又一次和大家一起见证和推动了法治的进步。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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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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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案代理律师。一个有温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