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是推动产学研融合、实现互利共赢的重要方式。然而,辽宁省鞍山市企业经营者李某的经历,反映出在个别合作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经济纠纷。在地方政府曾协调推动的合作项目框架下,高校教师王某被指利用其身份与合同安排,涉及企业资金处置与发票开具的争议问题。相关企业方历经数年的法律程序寻求解决,目前事项仍在处理过程中。
一、合作项目的争议:从协调到纠纷
2012年,在台安县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李某经营的生物有机肥厂与辽宁某大学签订了科技帮带项目合作研发合同,项目由该校生物系教师王某具体负责。李某基于对合作项目的信任积极推进,但双方合作随后产生重大分歧和损失。
王某以高校合作方身份推进工作,但其部分行为被指涉嫌存在不当牟利。主要争议包括:关于3600吨原料的合同纠纷,王某以合作名义从李某的有机肥厂运走3600吨有机肥作为原材料,自行加工成生物有机肥后销售。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王某按每吨200元支付人工费。但李某指出,该合同未包含原材料成本,导致其需自行承担原材料、装车及运输等费用,涉及金额较大。关于45万元研发费的争议:王某以“研发经费”为名,分三次向李某收取资金45万元。李某表示,该笔资金未见明确研发成果或完整研究报告产出,认为其未用于实际研发。虚开发票的税务问题:王某名下公司在销售生物有机肥过程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指与业务实质不符。公安机关初步核查部分发票后,发现涉嫌税务违规,涉及税款19万余元。李某认为实际涉税金额可能更高。李某认为,上述争议并非简单的合作分歧,而是王某存在涉嫌欺诈的行为,已给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立案与撤案:维权过程中的波折
2017年底,李某在意识到可能存在经济损失后,向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处理。2018年1月31日,公安机关经审查,以涉嫌合同诈骗出具《立案告知书》正式立案;同年3月31日,又以涉嫌虚开发票罪追加立案,并载明案件编号与承办人信息。
为核实案情,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发票及企业所得税影响进行鉴定,2018年6月8日送达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指出,相关方在无实际收购关系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导致企业存在税款流失情形。一系列程序性文书的出具,表明案件在依法推进。
然而,在立案后两年多时间里,公安机关未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调查进展缓慢。随后,公安机关在未向李某送达书面通知、未说明原因的情况下,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李某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询问案件进展与撤案原因,但未得到关于撤案原因的正式说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案件决定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说明理由。李某认为,本案的撤案程序若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了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维权拉锯战:合法诉求何以难伸
22018 年 11 月,走投无路的李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诉材料,附上《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关键证据,详细陈述了被诈骗的全过程、案件处理中的相关情况,以及其对案件进展的疑惑。然而,申诉提交后,案件处理进展缓慢,长时间未获明确答复。
五年来,因王某的诈骗行为,李某的企业资金被大量侵占,经营陷入绝境,濒临破产;而他为维权耗费的时间、精力与财力,更是难以估量。作为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李某始终坚守法律底线,通过报案、配合调查、提交申诉等合法途径主张权益,但其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得到有效维护,陷入困境。
四、依法处理涉诈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这起事件反映出一些超出一般经济纠纷范畴的问题。王某利用其身份与项目背景,获取企业资金,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等犯罪,不仅侵害了企业权益,也破坏了基本的市场诚信原则;而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变更及结论,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的维权难度,对当地市场环境的稳定与当事人的法治信心造成了影响。
健康校企合作的发展,需要坚实的诚信基础,也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置。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有力保护。李某的遭遇所反映出的利用身份、合同进行欺诈,以及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程序复杂性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望相关部门,依法推进对此案的调查工作,查明相关事实,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尽力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依法依规处理案件程序,保障案件处理过程的规范与透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校企合作等项目的规范引导与风险提示,完善相关机制,防范不法行为,努力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加规范、安全的合作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在于依法行事、权责分明。李某长达五年的维权历程,凸显了依法高效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性。期待相关部门能依法履职,积极稳妥处理此案,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使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让校企合作能够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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