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一中学男宿管竟趁女家长给孩子送东西之际,将女家长带到自己宿舍强行发生关系,后见女家长没有报警,又跑到女家长家里作案,被女家长丈夫逮个正着。男宿管见事情败露,当场向女家长丈夫下跪求饶并写下保证书,女家长丈夫本打算原谅他,万万没想到,他临走时说了一句话,气的女家长丈夫当场报警。(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文书显示,男子李某是当地一中学宿舍管理员,2020年6月下旬,趁女子贾某到学校为孩子送物品之际,将贾某带到自己宿舍,强行与贾某发生性关系。
贾某一方面是个聋哑人,另一方面担心说出来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事后并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将此事告诉自己的家人。
万万没想到,李某见状,得寸进尺,2年后的一天晚上,趁着酒劲直接跑到贾某家中欲再次实施犯罪,怎料恰巧碰见贾某丈夫,李某遂以学校发月饼为由试图蒙蔽范某,被范某识破后匆匆离开。
然而,李某仍不死心,几天后,再次趁着酒劲深夜跑到贾某家中,后见贾某正在睡觉,便悄悄进入卧室把门虚掩,对贾某动手动脚,贾某被惊醒后大声喊叫。
外出归来的范某听到后立即赶到卧室,将李某逮个正着。李某见事情败露,当即下跪求饶,还承诺给钱私了。后见范某仍要报警,便当成写下保证书。
范某拿到保证书后告诫李某不要在骚扰贾某,打算原谅贾某,万万没想到,李某竟然在出门前说了一句:“保证书只是废纸一张!”气的范某将李某堵在家中并报了警。
事后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而因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安律说法·
李某可真是胆大无脑啊!如果不是多嘴,还真有可能逃脱刑罚!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首先,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性关系的行为。
判断行为人构不构成此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强制手段以及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而应当注意的是,因为害怕打击报复的恐惧心理,或是因为怕丢人不报警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是否实际发生关系,同样不影响犯罪的人构成,只是属于犯罪形态问题。
其中,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因为自身意志主动放弃违法犯罪,系能为而不为的犯罪中止;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违法犯罪目的无法达成,系欲为而不能为的犯罪未遂。
《刑法》第22.23.24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李某违背贾某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贾某发生关系毋庸置疑构成犯罪,而第1次属于犯罪既遂,第2、3次因为范某的介入,导致犯罪目的未达成,属于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违法犯罪目的无法达成的犯罪未遂行为。
其次,《刑法》第236条规定,处3-10年有期徒刑。
《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院审理办案后,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比较妥当。
再次,李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对贾某而言也属于侵权。贾某依法还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应当注意的是,李某所犯之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范某选择谅解李某接受李某的赔偿,也不能免除李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只可以在刑责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李某实属罪有应得!而其案件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色字头上一把刀!
同时也警示大家,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地姑息、忍让最终只会让违法犯罪分子变本加厉!更加嚣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