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仅可以阅卷,还可以拥有卷宗复印件】 文/周筱赟律师 标题这句话,“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仅可以阅卷,还可以拥有卷宗复印件”,并不是我的个人意见,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明确这么认为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的文章。原文附后。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阅卷权,这本来是一个根本不需要讨论的问题。被告人有阅卷权,这是天经地义的! 这其中的法理逻辑是这样的:阅卷权是辩护律师最基本的权利,而辩护律师所有的权利,都来源于被告人的授权,那么,被告人当然有阅卷权。 被告人如果不能阅卷,如果不知道公诉机关用什么证据来指控他,他怎么为自己辩护呢?毕竟,被告人才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可以针对这些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再了解案情,都不如被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更了解案情。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阅卷权这个根本不需要讨论的问题,竟然长期以来成为争议性话题。很多律师不愿、不敢把案卷给被告人查阅。 之所以这个天经地义的问题存在争议,关键就在于,《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的阅卷权,只规定了辩护人的阅卷权。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向被告人“核实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核实证据,当然就得让被告人用眼睛看。否则怎么核实证据?难道用耳朵听?文字可以念给他听,图片和表格怎么念? 终于,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为了使被告人在举证质证中掌握足够信息,应该允许其拥有卷宗复印件。”“被告人可以拥有纸笔桌椅以及合适的卷宗复印件,就是其参与庭审的基本权利。” 所有律师都知道,不能把案卷提供给被告人家属,这是为了防止发生串供、翻供等等。但不给被告人阅卷,则毫无道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侦查和审查起诉已经结束,被告人通常被羁押在看守所,此时阅卷,根本不可能对侦查和起诉有任何妨碍。 在司法实践中,我采取的方式是这样的: 1,庭前申请被告人阅卷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让被告人在庭前到法院阅卷,以便提高庭审效率,并明确书面说明被告人有阅卷权。 这是我向前辈、知名律师刘昌松学习来的。他在北京的一个案件中,申请被告人庭前到庭阅卷,获得了法院批准。 不过,我遇到的法官,并没有批准被告人到法院阅卷。但我至今还从来没有遇到过,有任何法官答复说被告人没有阅卷权。 2,去看守所向被告人核实证据 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我会带上全部案卷,向被告人核实证据。 刑事案件的案卷,通常非常多。有二三十卷很正常,甚至上百卷,我都得带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点累根本不算什么。 只有一次,某看守所的管教,问我会见时怎么带着案卷?我说我这是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几十卷,甚至上百卷的案卷而言,在看守所会见时核实证据,即使连续多日每天上午、下午都去会见,时间还是太少了。 之前在看守所会见时,我向被告人核实案卷,但并没有把案卷复印件交给被告人。 没想到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明确认为:被告人不仅可以阅卷,还可以拥有案卷的复印件。这样被告人就可以随时查阅,而不是仅在我会见的时间里向他核实了。 3,当庭申请被告人充分阅卷 司法实践中,往往就如最高人民法院文章中所说,公诉人举证的一组证据,包括了一大堆,被告人听了前面的,忘了后面的,无法充分质证。遇到这种情况,我作为辩护律师,就会当庭申请法院让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当庭充分阅卷。 我代理的几个刑事案件,我当庭提出这一申请,法官都同意了。 有一个案子,法官许可我提出的被告人当庭阅卷,法官还提供纸笔给被告人做记录。庭审期间有一次,光这一次,被告人就当庭阅卷半个小时。我们大家都等着他。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怎么看了这么久? 我回应说:这组证据包括了大量数据、表格等,如果被告人不能充分阅读案卷的内容,他又如何行使辩护权呢? 后来为了赶时间,法官安排被告人在中午休庭时间,在羁押室阅卷。法院还提供电脑,让被告人把取样视频全部看了一遍。 这个案子是一个罪名、两起事实、三个被告人,并不复杂,却足足开了14天庭。其实,如果法官之前同意我的申请,提前安排被告人到法院阅卷,根本不需要开这么久的庭。 总之,即使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表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还是需要靠抗争得来。 通过合法的方式,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周筱赟律师 写于2023年11月30日晚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仅可以阅卷,还可以拥有卷宗复印件】 文/周筱赟律师 标题这
浩诚谈社会
2023-12-01 1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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