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去医院看病,出来后却找不到电动车,警察调查后发现,他的电动车被交警拖走

丫丫话事 2023-11-26 08:46:43

广东,男子去医院看病,出来后却找不到电动车,警察调查后发现,他的电动车被交警拖走了。交警说他电动车超标,给予行政强制措施处罚。男子告上法庭,说他电动车里2000元和一枚价值3万的钻戒丢失,让交警队赔偿。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姚志斌拎着药袋子,站在医院停车棚发愣。

他明明记得,进来时把车子停在靠边上,现在却到处找不到。

正是上午十点,太阳暖暖地照下来,姚志斌却感到一股寒意从心底涌出。

大白天的,他的电动车莫名其妙地不见。难不成是小偷?

他不甘心地又找一圈,一无所获后,迅速报警。

民警调查后告诉他,电动车被交警拖走了。姚志斌很疑惑,车子好好地停在那里,交警为何要拖走?

交警队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电动车属于无牌电动车,而且涉嫌超标。要求他提供买车的发票,以及车辆合格证等凭证。

姚志斌答应一声,拦辆出租车回到家中,可他翻箱倒柜找了半天。

半小时过去了,心情紧张,再加上慌张,姚志斌额头上渗出豆粒大的汗珠,他几乎把整间屋子都翻遍了,却依然没有找到电动车的发票和其他证件。偏偏在这时,他的下腹又开始胀痛。

下腹的疼痛再加上心中的疲累,姚志斌终于火了,他身体不舒服去看个病,他的车子好好地停在那里,既没违规,也没有乱停乱放,交警却连告知都没有,就直接把车子拖走,现在还让他找发票,他都买了这么久,谁知道发票放在哪里?

他越想越气,最后一纸诉状把交警队告上法庭。

姚志斌把起诉书交上没多久,交警队也出具了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说车子没有户主,貌似有被盗嫌疑,对车辆进行暂扣处理。并且,交警队也委托第三方对姚志斌这辆电动车进行检测。

但这一场官司在所难免。

1、法庭上,姚志陈述自己的理由。

首先,他的车子没有乱停乱放,而是在医院门前规定的停车区域存放。交警连告知一声都没有,直接就把他的车子拖走,其行为不符合行政执法。

事发当日,他停车的那个地方,停放着多辆电动车,交警却独独拖走了他的,请交警给个说法。明明大家都是守法公民,为何要选择性执法?

其次,他的电动车上放着老婆花几个月购买的一个名牌包,里面有2000元现金,以及他花费30000元为老婆购买的一枚钻戒,那是他为纪念结婚纪念日攒了很久的钱。现在这些东西都没有了。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交警队无故拖走他的电动车,害得他寻找多时,还为此气得郁闷,因此,交警队不但要赔偿他的财物损失,还要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000元。

2、因为本案是行政案件,理应有被告举证举证。

交警说,他们经过现场勘察姚志斌那辆电动车涉嫌超标,应该算是机动车。事后他们也委托了专门的检测机构对电动车进行检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他们作为执法部门,既然发现有人骑超标电动车,指定要处理这件事。但是他们在现场等了好久,没看到车主,只能把车子拖走。

事后姚志斌找去时,他们也要求他拿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如果姚志斌在规定时间内拿去,那他们在核实后,自然会归还电动车。可姚志斌却没有按时提供证件和发票。所以他们才在七日后开具《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至于姚志斌说他电动车中财物丢失,口说无凭,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

3、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在核查到姚志斌的电动车疑似超标时,在委托第三方确认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法可依。

姚志斌车子涉嫌机动车是事实,交警队做出的处罚也有法律依据,那剩下的就是执法程序了,如果交警执法程序没有问题,那么姚志斌将败诉。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电动车停在医院门口,指定是车主去医院看病了,但交警却既不通知,也不告知,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申辩权。

因此,交警的处罚虽然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程序。因此对其做出的强制性处罚,应予撤销。

另外,姚志斌说他车内有名牌包,现金和钻戒,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姚志斌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可他却没有证据,因此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交警做出的强制措施凭证,驳回姚志斌其他诉求。

姚志斌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0 阅读:75
丫丫话事

丫丫话事

丫丫话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