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恐龙法官的问题,这个可能台湾人都知道。
大陆这边知道的人不多,如果你知道,你可能以为是在看科幻剧。
情况是这样的:
2010年2月6日,高雄县男子林义芳在高雄县甲仙乡图书馆旁性侵一名六岁女童,遭高雄县政府警察局逮捕。
高雄地检署依“加重强制性交罪”起诉,求刑7年10月
高雄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依据被告林义芳自白并未使用暴力,且证人指出并未见女童抵抗呼救,因此认定林犯行“未违反女童意愿”[费解]
判处有期徒刑3年2月
同年8月5日,审判长邵燕玲以及法官李伯道、孙增同、李英勇与施俊尧,审判另一件三岁女童性侵案时,认定“女童的证词、验伤诊断书均无法证明被告有违反女童意愿”,以“实际上未违反意愿,只能成立对未满十四岁男女性交罪”为由发回更审。
怎么说呢?
世界奇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