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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受伤向平台索赔,判决:平台判赔32万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乘客受伤索赔案件,乘客因乘坐网约车遭遇事故受伤,向网约车平台索赔,最终法院依法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乘客受伤索赔案件,乘客因乘坐网约车遭遇事故受伤,向网约车平台索赔,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明确了各方责任。

事情要从2023年6月说起,海宁市民刘某通过一款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由宋师傅驾驶的网约车出行。当天上午9时24分左右,车辆行驶途中,由于宋师傅操作不当,车辆不慎撞向路边护栏,坐在车上的刘某因此受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前后共住院19天。2023年7月,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此次事故由宋师傅负全部责任,乘客刘某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刘某的伤情逐渐稳定,但此次事故给其身体造成了永久性影响。2025年7月,刘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此刘某还支付了1900元的鉴定费。

受伤后,刘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网约车司机宋师傅及网约车平台运营方杭州某科技公司沟通协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无果后,2025年11月,刘某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宋师傅和运营该网约车平台的杭州某科技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

司机宋师傅辩称,自己是接受网约车平台的指派接单,履行的是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报酬也是由平台结算后发放,因此应当由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承担对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杭州某科技公司则辩称,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企业共同构成承运人主体,公司已经尽到了对司机和车辆的审核准入义务,宋师傅作为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不能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索赔请求基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刘某通过相关平台入口匹配到该网约车平台并下单,平台将出行信息派送给宋师傅,由宋师傅驾驶车辆将刘某送至目的地,运输费用也支付给了该科技公司,因此法院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是该网约车订单的服务提供者,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而宋师傅仅为受平台指派的驾驶员,负责按照平台要求运送乘客,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也明确,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本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运营安全,而此次事故是因平台指派的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刘某对此并无过错,因此该科技公司应当对刘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刘某的各项损失,依法判决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至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宋师傅之间的责任划分,平台在赔偿刘某后,若能证明宋师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依法向其追偿,但这属于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内部责任,不能对抗刘某的索赔权利。

此次判决也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打破了“平台只管派单、不担责任”的错误认知,也提醒广大乘客,乘坐网约车遭遇事故受伤时,要注意保留订单截图、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评论列表

用户48xxx29
用户48xxx29 3
2026-03-23 17:50
估计不是合规司机,否则应该有乘员险的[得瑟]
永恒之心
永恒之心 2
2026-03-23 17:41
订单上不是有保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