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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离婚后,遇到心仪已久的女同学,没想到女同学也离婚了,二人眉来眼去的心照

湖北,男子离婚后,遇到心仪已久的女同学,没想到女同学也离婚了,二人眉来眼去的心照

湖北,男子离婚后,遇到心仪已久的女同学,没想到女同学也离婚了,二人眉来眼去的心照不宣,没多久后就走到一起。但是女方家里对男子不满意,一直在给女子安排相亲,女子也经常去赴约。所以,男子就吃醋的很,看到女子谈了新男友,提分手,他就嫉妒,甚至开始存了不好的念头。当时二人已经分分合合多次,女子被介绍了新男友,男子内心的矛盾彻底被激发,直接就伤害了女子。据.红星新闻7月13日报道称,女子当时已经没有了呼吸,男子很害怕,心想:得找个方式掩饰啊,不然自己就完蛋了。这不,就想到了“伪造殉情”的方式.....案件的男主角袁某,被害者女子名叫小丽(化名处理)。这两个人,本来这辈子不应该相见,但是面对命运的安排,二人再次走到一起。袁某离婚之后,一直没有再找心仪的对象,在一次同学聚会上,袁某遇到了同样刚离婚的小丽。小丽是以前的同学,不说之前是否有情愫,这一次见面之后,袁某对小丽多了不少好感,甚至可以说,他确实喜欢上了小丽。两个人都遭遇了婚姻的变故,这个因素,让二人走的就更接近了一些,没多久之后,二人也就确定了恋情。谁知道,得知小丽谈恋爱了,小丽的父母对于袁某却不是很满意,一心希望小丽能找个更好的男人。在父母的安排下,小丽不断的去相亲,期间也遇到几个不错的男子。得知小丽在交往不错的男子,袁某非常吃醋,对于小丽的约会行为,早就不满了。二人因此也一直在闹分手,分分合合的。后来,小丽也真的跟被介绍的新男友尝试着在约会,对此,袁某彻底情绪崩溃,先是跟小丽大吵了一架。随后,二人见面之后,袁某就开始对小丽展开伤害的行为。没想到自己行为过激,对小丽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小丽当时已经没了呼吸,看到此情此景,袁某逐渐冷静,他知道,自己犯罪了,但是他又害怕承担后果。袁某想到一个方式:伪造现场。袁某先是写了个遗书,说之前看到女友存在做傻事的念头,现在女友还是主动做了傻事。面对这个悲剧,他自己答应了女友,要双宿双飞,两个人来去同步。随后袁某自己也喝了东西,之后也开始视线模糊。醒来的时候,袁某被救了,躺在医院里,本来他还想要继续演习,没想到经过鉴定,小丽的胃里,非常干净,没有所谓的喝东西的痕迹。至此,袁某才老实交代了自己的作案过程。最后经过宣判,判定袁某犯下了故意伤人罪,判处死刑。梳理一下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因为情感纠纷,吃醋、嫉妒心生怨恨,随后产生了伤人的故意,并且真的犯下了重案。随后男子还作出了掩盖罪行的一系列的行为——书写日记,虚构感情破裂的情节,不知现场,制造了假象,刻意制造谎言。总之,男子的核心罪行定性为:构成故意伤人罪(既遂)。《刑法》第232条规定,犯下故意伤人的、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本案件中的犯案主体是袁某,年满14周岁,已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符合定罪主体的要求。男子因为情感的纠纷,主动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女友离世。随后男子并没有愧疚,而是想要伪造殉情的现场,继续编造谎言,他的心态一来是想要泄愤,但是事后却想着脱罪。由此可见,男子的主观恶性非常深重,具备直接伤人的故意性。男子已经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公民的生命权,生命权至高无上,不会因为存在婚恋纠纷、情感矛盾而减轻行为的违法性质。而且,在案发之后,男子也没有主动自首,还是继续说谎,提交虚假的陈述,意图伪装自己也是做了傻事,就是想要逃避刑事追责。综合来看,男子的行为并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其主观恶性深重,后期还布置伪证,妨碍了司法调查,优先就会考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如果全额赔偿,且取得了家属的谅解,可能会申请到无期徒刑。但是男子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家属的谅解,最后就是自作自受、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