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万法官:原先两位比较要好的中年女士,其中一位A,另一位B。A在B面前造谣许敏姐姐柴桑接受了别人的二十万。A只是对B一个人说,再也没对第二个人说过此事,而随后B把A和她个人说的隐私录音了,并在网上到处做作品传播,弄得人人皆知。这个造谣者到底是谁?是A还是B?谁负这个法法责任?

万法官:A在B面前编造了许敏大姐柴桑拿了别人二十万的虚假信息,从事实角度看,她是虚假信息的源头,她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造谣行为。不过,她仅对B一人说了此事,未向其他人传播。
B将A告知她的虚假信息通过录音的形式在网上做成作品传播,使得该谣言广泛扩散,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然虚假信息的源头是A,但B的传播行为才导致了谣言大范围流传。

综合来看,A是谣言的编造者,而B是谣言的传播扩散者,两人在整个事件中都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A:编造虚假信息,其行为侵犯了柴桑的名誉权。A编造谣言的行为符合诽谤的特征,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过由于她仅对B一人传播,影响范围相对较小。
B:将谣言在网上广泛传播,导致该谣言人人皆知,对柴桑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她的行为同样侵犯了柴桑的名誉权,且由于传播范围广、影响大,其责任相对A可能更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B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传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诽谤罪。
对柴桑而言:固定证据,收集B在网上传播谣言的相关作品,如截图、视频等,同时可以考虑对B传播的网页进行公证,以确保证据的法法效力。

与A和B沟通:可以先尝试与B和A进行沟通,要求她们停止传播谣言,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B而言:需要认识到自己传播谣言行为的错误性,主动停止传播相关作品,并及时消除已经造成的影响。积极与柴桑沟通,赔礼道歉,争取得到谅解,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A而言:反思自己编造谣言的不当行为,向柴桑赔礼道歉,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