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镇雄,一个12岁的住校女孩,因为给老师起了个难听的外号,被叫到办公室。女孩还没来得及道歉,老师就捏着她的脸,连扇了四记耳光,鼻血当场涌出来,眼前发黑,耳朵里全是嗡嗡声。事后,老师只肯掏两三百块药费。校长解释:老师教育学生时“下手重了点”。目前,警方已经介入,但孩子的耳鸣还没好。
王建国常年在外打工,12岁的女儿小童则留在在老家县城一所私立学校读六年级。
2026年4月7日晚上,王建国接到前妻曹女士一通电话,说是小童老师打了耳光。
王建国脑袋“嗡”的一声,手里的活儿瞬间干不下去了,他赶紧问细节,说是女儿被一个老师叫到办公室,因为给老师起了个外号,被连扇了四个耳光,耳朵嗡嗡响,头也疼得厉害。
王建国二话没说,当即拨通了当地派出所的电话,报了警。
第二天,王建国请了假火急火燎地往家赶。在见到女儿之前,他先通过电话听她断断续续地讲了事情的经过。
小童告诉他,4月7日晚上,她正在教室里上晚自习,一个同学跑进来叫她,说老师找她去办公室。
她以为是自己的班主任,没多想就去了。结果一进门,发现坐在那里的不是自己的老师,而是一位三年级的老师,姓李。
李老师开门见山,问她:“你是不是在背后给我起外号?”小童当时心里害怕,下意识地否认了。
后来,老师又叫来了两个低年级的学生,当着面对质。
小童这才承认,自己确实和同学私下里给这位李老师起了个不太好听的外号。
据校长后来向记者透露,这个外号带有侮辱性,据说是“非洲大母*”。一个六年级的孩子给老师起这样的外号,确实非常不尊重人。
小童说,她承认错误后,心里已经后悔了,正想开口给老师道歉。
可话还没来得及说出口,李老师就动了手,一只手捏住她的脸,另一只手就扇了过来,连续四下,结结实实地打在同一个地方。
小童当时眼前一黑,鼻血一下子就喷出来了,流得满手都是。
打完人之后,李老师并没有慌张,也没有第一时间带孩子去处理伤口。
小童自己捂着流血的鼻子,走回了教室,继续上完剩下的晚自习,才敢借同学的电话手表,偷偷打给了妈妈。
直到她妈妈在电话里强烈要求老师必须带孩子去医院,李老师才带着小童去了医院,当晚口腔CT显示“未见明显异常”。
曹女士在贵州毕节,接到电话后一夜没睡。
4月8日一早她赶到家里,带女儿去县人民医院重新检查,诊断结果写着:耳损伤、右耳耳鸣。
4月9日下午,在派出所协调下,王建国、前妻、班主任和李老师坐到了一起。
李老师道了歉,但只愿承担两三百元医药费。
家长不同意,协调没有结果,他们也向县教育体育局反映了情况,当时尚未得到处理。
记者介入后,校长回应说,学生给老师起外号,老师教育学生时“下手重了一点”,涉事老师已致歉,警方正在协调。
王建国认为,这不是“下手重了点”,而是暴力殴打。
目前警方已介入,教育局也在处理,但孩子的耳朵还在嗡嗡响。
有网友说,不管孩子起什么外号,老师动手扇耳光就是有错。一个成年人打12岁小姑娘,还连扇四下,这跟教育有半毛钱关系?
但也有网友叹气,现在的孩子确实难管,给老师起那么难听的外号,搁谁心里不堵?老师也是人,一时冲动可以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小童虽然给李老师起外号,但李老师以“教育学生”为动机,捏脸、连扇四耳光的行为,无论在强度还是后果上,都远超任何合理的惩戒措施。
校方所称“下手重了一点”属于对暴力行为的轻描淡写,不能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小童年仅12周岁,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因此,李老师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二)项从重情节,公安机关一旦查证属实,可依法对李老师处最高十五日拘留,并处最高一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警方已介入并通知做笔录,下一步很可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然,如果鉴定为轻伤二级或以上,则李老师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童家长可以起诉李老师及学校,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小童起外号是起因,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亦有监管失职责任,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春日生活打卡季#
洋仔说法:云南镇雄,一个12岁的住校女孩
云南镇雄,一个12岁的住校女孩,因为给老师起了个难听的外号,被叫到办公室。女孩还没来得及道歉,老师就捏着她的脸,连扇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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