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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哪一类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

作者:周军律师.《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本文仅指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

作者:周军律师.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本文仅指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229条所称的“法律文书”。

那么,哪一类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文书,分为给付性、确认性和形成性三种;其中,只有形成性法律文书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给付性法律文书通常存在于给付之诉中,内容表现为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原已存在的义务,当其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这类法律文书不包含“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内容,仅将既存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决,使其具备执行力。

确认性文书通常存在于确认之诉中,内容表现为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宣告。这类法律文书亦不包含“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内容。

由于给付性法律文书和确认性法律文书只是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使当事人履行某种特定义务,并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亦未赋予其形成力,因此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形成性法律文书是指变动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通常存在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中,但也可能存在于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过程中。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律文书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形成性法律文书,既包括形成性判决书、形成性裁定书(比如执行裁定),亦包括形成性调解书。其通过改变现存法律关系以实现新法律状态,具有明显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内容。

法律赋予这类法律文书形成力,能够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比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回复所有权的判决即属于设权、确权的形成性法律文书。

这类设权或者确权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移转占有)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由此产生的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无须另外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即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周军律师提醒,在裁判后果的法律效力上,调解书与判决、仲裁裁决没有本质区别,至少在当事人之间应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执行力和强制力。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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