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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 “器官谣言” 始末:61 岁男子串联信息造谣,冒用账号加速传播

近日,“汉川小孩失踪被挖器官” 相关网络信息引发社会关注,汉川警方高度重视并迅速开展全面核查,现已查明事件真相,涉事人员

近日,“汉川小孩失踪被挖器官” 相关网络信息引发社会关注,汉川警方高度重视并迅速开展全面核查,现已查明事件真相,涉事人员均已依法处理。

经查,事件源头始于 11 月 2 日。汉川市城隍镇 61 岁男子余某某,在其经营的快递网点内协助他人调取找人相关监控后,当日下午目睹警察在小区走访,遂主观将两件无关事宜串联,在一个 500 人的 “居民群” 中发布不实信息,直接导致谣言初步扩散。值得注意的是,余某某此前曾担任网格员,离职后未按规定退出相关工作账号,此次发布不实信息时,仍冒用任职期间的企业微信账号,其 “看似官方” 的身份误导大量网友,加速了谣言传播速度与范围。

余某某的主观臆想,类似影视创作中的 “蒙太奇” 叙事,使得部分网友将普通 “家长找娃” 事件过度联想为 “离奇情节”。更有甚者,部分网友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盲目转发,极个别网友为博取流量关注,进一步添油加醋、恶意杜撰 “器官被掏”“轮奸致死”“城隍有人贩子” 等极端虚假内容,导致谣言传播范围持续扩大,对当地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目前,汉川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余某某作出治安处罚;对多名参与造谣滋事的网友进行训诫,责令其写下悔过书,并要求在曾传播谣言的微信群内发布事实澄清说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警方同时以案释法,明确相关法律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个人均需对自身发布、传播的信息负责。公众在面对各类网络信息时,应保持理性判断,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与稳定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