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存款,我想起身边有些客户结婚十年了都不知道对方一个月赚多少钱,也不知道对方的工资平时放在什么地方。如果说夫妻名下的工资存在各自卡内,我建议夫妻间定期互相督促账目公开,或者共同决定如何使用。我去澳洲出差的时间,发现不少白人家庭很喜欢设立夫妻联名账户,这样既确保财务透明又便于家庭开支的集中支付。

很多当事人到了法院打离婚官司,早就将存款已取出来了,或者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声称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掉了。一般而言,法院处理存款,必须以银行记录为证,每笔数额必须是具体存在的,不能是自己推断出来的。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到底是多少钱,只从理论上去推断钱款的数额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在某单位上班,一个月工资至少二万,我就算他每个月开销五千最多,一年花费六万块,至少还有十几万的工资下落不明”;这些猜测是没有多大用的,法院很难支持这种算法。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都花掉了”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对于银行记录上的具体数额的钱款,短时间内“吃光、喝光”了,“投资输掉”了,法院也不会轻信。我们在代理案件的时候,通常会从存款取出的时间、数额、频率、用途等多方面入手,进而否定对方都使用掉了的说法。
如果说不进入诉讼程序的话,当下大家是没有权利查询银行账户的,但我们可以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如果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肯查很难说。如果法院不给调查的话,只得尝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果你既不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肯定不会给你调查的。另外,在离婚案件里面,法院也不受理调查当事人夫妻以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即使是他的父母,兄弟姐妹的账户也不行。
在办案中我们常用的调查方式有这些:
一、律师调查令。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当下很多地区的高院都出具了相应的政策文件,推进了调查令制度在立案、诉讼、执行各个程序中的适用。

二、在离婚诉讼的时候申请法院财产保全,通过财产保全来获悉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而调取各个账户的银行流水,接着进行详细的分析核查工作。
三、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签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023年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已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有申报全部共同财产的义务,申报令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自身名下的财产。若一方对对方所申报的银行存款有异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目前根据最高院的66号指导案例,对于故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只分割了36%的共同财产,因此故意隐瞒不申报的惩罚力度还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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