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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过程中猝死,情人有责任吗?”-附起诉状

事情起源于2023年2月,小美与大壮通过微信摇一摇相识。2023年2月25日,小美与大壮见面后,在某酒店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事情起源于2023年2月,小美与大壮通过微信摇一摇相识。

2023年2月25日,小美与大壮见面后,在某酒店第一次发生性关系;2023年3月3日晚,小美与大壮在微信相约见面,大壮驾驶轿车在某公园接上小美后,行驶至某街道东门向南100米附近,两人在车内后排座位发生性关系,之后大壮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小美在现场采取了简单施救措施但未奏效,施救持续40分钟,小美发现大壮停止呼吸后,害怕双方关系暴露,遂将大壮手机拿走离开现场。整个过程中,小美并未拨打120急救电话。

直至2023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车内找到大壮的尸体。2024年4月6日,陕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大壮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开来大壮也不咋状啊,事发后,大壮的老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小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美与大壮仅为微信摇一摇中添加的好友,双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保持不正常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当受到谴责。大壮在与小美第二次见面发生性关系后突发疾病,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范围,但是小美与大壮发生性关系的地点较为偏僻并在密闭的车内空间,大壮突发疾病时身边仅有小美一人,这一情况很大程度上排斥了该空间外其他人及时介入救助的可能性。

在大壮倒下后,小美已经意识到大壮的身体状况异常并采取了一些简单的施救措施,其对于大壮处于危险境地具备较高的可预见性,因此小美对大壮承担一定的救助义务具备合理性。在负有积极的合理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小美拿走大壮的手机独自离开车内,属于消极逃避的不作为行为,尽管大壮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但是小美弃大壮于不顾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壮丧失了送医救治的机会,其对大壮的死亡结果负有一定责任。大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情况下仍在密闭的狭小空间与小美发生性关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小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大壮自行承担85%的过错责任。

【家属起诉状(完整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张先生之父)、王某某(张先生之母)

被告:小美

诉讼请求:

判令小美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万元;

诉讼费用由小美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3日,小美与大壮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后,大壮突发心脏病身亡。小美未履行救助义务且破坏现场,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被告行为与大壮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证据:

陕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通过“摇一摇”相识并约定见面);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被告自述“未拨打120且带走手机”);

车载监控视频(还原案发时车内状况)。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某某

日期: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