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听过司法责任终身制这个说法,但不少人心里一直有疑问:法官、司法人员如果退休、辞职调离原岗位之后,以后才查出当年办的案子存在问题,还能不能追究责任?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把这件事说得清清楚楚:司法责任跟着办案人走,不会因为岗位变动、离开法院就一笔勾销,哪怕是已经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人员,只要符合追责情形,一样要依规开展责任追究。这条规定,打破了过去部分人心里“人一走,责任就清零”的想法,也给整个司法审判工作套上了长效监督的紧箍咒。
首先我们要搞明白,什么叫司法责任终身负责。它简单来讲,就是司法人员对自己履职期间办理的案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不受时间和岗位变化的限制。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前提,不是只要案子以后被改判、再审推翻,就要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很多人很容易在这里理解跑偏。追责针对的是故意违法审判,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只是法律理解有分歧、正常的证据采信争议、随着新证据出现案件被改判,这类正常的审判差异,并不在追责范围内。
这次条例把追责对象延伸到已经离开法院的人员,覆盖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五类情形,并不是凭空新增的惩罚条款,而是把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的配套细化。以前有少数案件,问题暴露的时候,当初办案的法官已经办理退休,或者调到别的单位、主动辞职离开法院,责任认定、启动追责容易遇到衔接难题。新规明确了主体范围之后,不管这个人现在是什么身份,只要当年在法院履职、参与案件办理,一旦查实符合追责条件,追责程序就可以正常启动。
我们再具体说说,哪些情形会被追究司法责任。
第一类是故意违法的情形,主观上明知规矩,依然违规操作。比如篡改、隐匿、伪造案件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律师串通,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举证、上诉等法定权利;违规干预案件,刻意偏袒一方,制造错案。这类属于主观恶意明显的行为,是追责的重点。
第二类是重大过失,疏于履职,酿成严重后果。不是无心的小疏漏,而是严重不负责任,对关键证据、核心事实该审查不审查,遗漏重要证据,错误认定基本事实,最后造成判决错误,带来当事人重大损失、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简单说,一般工作疏忽不算,必须达到重大过失、后果严重的标准。
同时条例也划定了清晰的免责边界,避免法官不敢判案、不敢担责。这一点同样重要,终身追责不等于“无限追责”,不是捆住法官正常办案的手脚。
属于下列情况,即便案件后续改判,也不追究司法责任:因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现新的调整变化,导致裁判结果和新法不一致;案件出现了原来审理时不存在的新证据,推翻原有结论;对事实、证据认定存在正常学术、裁判观点分歧;已经尽到合法的审查义务,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发现证据虚假;按照规定履行了请示汇报、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流程,没有个人违规情形。
设置免责清单,目的就是区分“办错案”的不同性质,保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鼓励法官依照法律大胆裁判,防止人人自危。
很多网友关心,已经退休、辞职的人,追责具体怎么执行?
条例里有对应的流程安排。一旦发现线索,法院依然会启动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区分责任大小。如果查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会根据当事人当前的身份采取对应的处置方式。
还在法院在岗的,按照规定给予停职、调整岗位、纪律处分;已经调离到其他机关单位的,会把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移送现在所在单位,由接收单位依规处理;已经退休、辞职、被辞退开除的,不再给予法院内部的岗位处分,但该认定的责任依然要认定,如果涉嫌违纪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为离职、退休就免于刑事追责。
下面梳理网上流传很广的几个误区,帮大家理性看懂新规,不夸大、不误解。
误区一:只要案子再审改判,就要追究当初办案法官的终身责任。
纠正:改判不等于一定追责。改判原因很多,新证据、法律更新、观点分歧都可以改判。只有故意枉法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才会启动追责。
误区二:终身追责,就是没有时效限制,不管过多少年都可以随便追责。
纠正:追责也要遵守党纪、法律对应的时效规定,线索发现、调查、处置都要依照法定程序,不是没有边界的无限追溯。
误区三:书记员、司法辅助人员不用承担司法责任,只有法官才会被追责。
纠正:条例里的司法人员,包含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参与案件办理、承担审判相关职责的人员,根据各自履职行为划分责任,谁的行为违规,谁承担责任。
误区四:出台这个规定,代表大量旧案子要翻出来清查。
纠正:条例是规范今后的追责工作,是一套常态化监督机制,不是集中翻旧案运动。线索来源主要是信访申诉、案件评查、督查当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不会无差别复盘所有历史案件。
误区五:追责只针对主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不用负责。
纠正:合议庭实行权责清单,评议时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人员,按照自己的意见和履职情况分别担责,持不同正确意见的成员可以免责。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这条规定最大的价值,就是给当事人的申诉维权增加一层制度保障。很多冤错案件,往往时隔多年才慢慢浮出水面,等到问题曝光,办案人可能早就离开了审判岗位。如果责任跟着人走,就堵住了“离岗避责”这个漏洞,倒逼司法人员在审理每一起案件的时候,都更加审慎对待证据、程序和事实,知道今天写下的每一份判决,都会长久留下责任印记。
但我们也要客观看待,终身追责只是司法监督链条当中的一环。想要减少错案,事前的案件流程管控、合议庭机制、审委会把关、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事中的回避、公开审判,事后的再审、申诉渠道,缺一不可。追责是最后的震慑和纠错手段,不是唯一手段。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形成震慑,督促每一位司法人员守住法律底线,从源头减少枉法裁判、重大失职的发生,而不是等到错案酿成之后再来追责。
对司法人员群体来说,这套规则是约束,也是保护。权责清晰,什么情形要担责、什么情形可以免责写得明明白白。依法办案、审慎履职的人,不用担心被随意追责;心存侥幸,想利用审判权力徇私的人,就要清楚,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重,哪怕以后退休离开岗位,也躲不开责任追究。
司法公正,是老百姓非常看重的公平底线。审判权是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然伴随对应的责任。“人走责任不消失”,就是告诉所有人,审判不是一锤子买卖,判决书落笔的那一刻,责任就已经绑定。让责任看得见、追得到,才能让每一份判决经得起时间、法律和群众的检验。
本文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公开内容解读,案件核查、责任认定、追责实施以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正式办理结论为准。
话题讨论:你觉得司法责任终身追责,能不能更好地减少枉法裁判?你最关心哪一类案件的审判监督?欢迎理性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