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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同时与2女子办宴席后续!知情人爆料,官方回应,多部门介入

贵州六盘水那场“楼上百日宴、楼下婚宴”的事,过去好几天了,但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10月9日那天,吴某峰在同一家酒楼里,一楼跟刚领证的孔某涵办婚宴,楼上跟给他生了孩子的前女友林某办百日宴。

两家人各自签的合同,各自买的单。
直到宴席当天,两边才碰上面,现场吵得不可开交,酒店工作人员报了警,但两场酒席最后还是照常办完了。
这件事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吴某峰干了什么。

这种人虽然少见,但也不算头一回听说。真正值得琢磨的是事后各方给出的解释。
官方说“不构成重婚罪”,说两家人闹起来是因为“经济纠纷”,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
这些话每句都对,但凑在一起,总觉得哪里缺了一块。
先把法律上的事说清楚。重婚罪的前提是“有配偶”,刑法第258条写得很明白。

吴某峰和孔某涵领了证,是合法夫妻。
但他和林某之间,从来没有领过结婚证。按照现行法律,1994年2月以后,我国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没领证就是同居关系。
所以从条文上看,官方说不构成重婚,确实没问题。

但这恰恰是让人不舒服的地方。吴某峰和林某同居了好几年,生了孩子,百日宴海报上写着“在一起1314天”。
周围亲戚朋友大概都以为他们是夫妻。结果这个男人一边维持着这段“像婚姻一样”的生活,一边偷偷跟别人领了证、办了婚礼。
法律保护不了林某,因为她少了一张纸。

有人可能会说,那她为什么不领证?这个问题问得轻巧。
同居多年没领证的原因很复杂,可能是男方一直推脱,可能是双方都没当回事,也可能有别的原因。
不管怎样,没领证导致她在法律上处于一个极其被动的位置。

她陪了这个男人好几年,给他生了孩子,最后发现自己在法律上跟这个男人什么关系都没有。
再来说“经济纠纷”这个说法。官方说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
这话听起来像是在暗示:两家人闹崩,主要是因为钱没算清楚。

但仔细想想,林某在男方结婚前两天才知道他要娶别人。
换成谁,谁能冷静?
她在百日宴海报上公开写“爸爸妈妈在一起1314天”,这明显是一种公开揭露和抗争,不是在讨债。
不是说经济纠纷不存在。两个人同居几年、生了孩子,经济上肯定有扯不清的地方。
但把这个事定性成“经济纠纷”,就好像在说:这只是一个钱的问题。

感情上的欺骗、生活上的背叛、孩子未来的安置,这些都被“经济纠纷”四个字轻轻带过了。
其实在法律层面,这件事未必只有重婚罪一条路。
诈骗罪值得考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张伟珂教授在分析类似案件时说过,受害者基于错误认知主动交予财物,这就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如果吴某峰在和林某同居期间,用“会结婚”“会负责”这些话获取了林某的财产支持,那就不只是道德问题了。

河南西华县之前判过一个案子,被告人5年骗婚12次、敛财488万,法院以诈骗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了15年6个月。
当然这个案子性质不一样,但法律逻辑是一样的:用感情做幌子骗钱,不能只算成“纠纷”。
还有一个角度值得关注。最
高法在涉彩礼纠纷的司法解释里提到,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来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林某跟吴某峰同居了好几年,还生了孩子。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同居期间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往来,林某是有权利主张的。
而且考虑到吴某峰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在裁量时应该向她倾斜。
民法典第8条写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吴某峰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点。不构成重婚罪,不等于这件事没有法律后果。
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吴某峰该负的责任跑不掉。
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说到底,这件事让人愤怒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有人把法律当成了一道可以精确计算、精准规避的数学题。
领证的和没领证的,法律的保护力度天差地别。吴某峰大概率是算清楚了这笔账的。
他可能觉得,只要不领两次证,法律就拿他没办法。从目前的条文看,他算对了。
但法律有滞后性,社会评价和道德约束不能也跟着缺位。
一个人的行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但钻不过人心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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