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强制婚检一夜之间变成自愿。
上海呢,新条例实施才一个月,自愿婚检率就掉到了1.69%。北京2004年的婚检率,从之前的接近100%直接摔到5.03%。在广东,从2002年的62.4%跌到2004年的2.93%。
那么,二十多年过去了,取消强制婚检这步棋,到底走对了吗?
婚检率背后的健康代价强制婚检时期全国多数地区的检查普及率,都能稳定维持在八成以上,部分城市几乎做到了领证必查。
2004年是取消强制后的第一个完整年份,全国平均婚检率直接跌到2.67%。什么概念?一百对去领证的新人里,凑不齐三对愿意抽这管血。
原卫生部发布的出生缺陷防治报告里写着,2011年全国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珠三角地区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平均2.76%。

没人逼着做检查,很多人索性就抱着侥幸心理蒙混过关。这两者之间有没有直接关联?公共卫生领域的学者做过对应分析,婚检率每下降10个百分点,出生缺陷发生率大约上升0.5个百分点。
时间线也对得上,婚前健康筛查是孕前环节,出生缺陷要到孕期甚至分娩时才会显现,中间刚好有一到两年的时间差。2004年婚检率触底,2005到2006年的出生缺陷数据就开始抬头,节奏卡得严丝合缝。
再看传染病这块,国内现存活的HIV感染者和患者里,处于婚育年龄的占了不小的比例。自愿婚检的规则下,这部分人完全可以不做任何医学检查就完成婚姻登记。规则松绑之后,必然会出现的漏洞。
民法典1053条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第1053条给了受隐瞒的一方一条救济路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得如实告诉对方,瞒着不说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首先一个难题,到底什么样的病才算重大疾病?法律条文没有列出清晰名单。最高法司法解释大致划分成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相关精神病几大类。但真正打官司的时候,具体怎么界定,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

第二个问题,举证难。你说对方故意隐瞒,得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婚前就知道自己有病,还刻意不告诉你。病历能不能调得到?对方配不配合?实践里好多原告拿不出实打实的证据,法院也没法支持诉求。想要证明对方婚前明知自身患病并且刻意向伴侣隐瞒,在实际操作中门槛非常高。
第三个问题,时间卡得死。撤销权只有一年有效期,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那天开始算,过期就作废。好多当事人发现真相后,先吵架、先协商、先想着能不能过下去,等反应过来要打官司,早就过了一年期限。

北京朝阳法院2022年审过一起案子,女方婚后才发现男方有精神分裂症病史,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最后支持了诉求。可整个诉讼流程走下来,花了将近八个月。这八个月里,女方的生活基本是悬着的,工作、社交全受影响。
浙江也有过类似的案子,2021年判的。男方是HIV携带者,婚前没告诉女方,婚后女方被感染,起诉撤销婚姻。法院确实判了撤销,可女方感染的事实,再也改不了了。法律能把婚姻关系给撤掉,撤不掉已经落在身上的健康损伤。

第1053条有用吗?当然有用。它是事后救济的最后一道闸门。可它管不了事前预防,处理的全是已经发生的伤害,没法把风险掐灭在领证之前。而婚前医学检查本来能做的,恰恰是后者。
趋利避害是本能,领证前体检要抽时间、要跑医院,有些地方还得自己掏钱。更关键的是,万一查出点什么问题,这婚到底结不结?
二十年前把强制的手彻底松开,是尊重选择。二十年后再看,松得有点太彻底了。调整规则需要往回找补一点,把健康风险的提醒,再往新人面前递一递。
可行的过渡方案真要调整的话,也不用一下子退回到“不婚检就不给领证”的老路。中间有缓冲地带,既能尊重选择权,也能把风险提示做到位,两件事就能落地。
第一件,把婚前健康筛查从“登记前”挪到“登记时”。新人去民政局办手续的时候,现场就能做免费检查,抽血、问询、基础项目加起来半小时就能完事。
不想做的也可以,签个字确认放弃就行,放弃之后的健康风险自己承担,这句话明明白白写在告知书里。就在“必须做”和“随便做”之间,找了个不偏不倚的中间位置。

第二件,让婚检机构和婚姻登记机关做有限的信息联通。检查结果只告诉当事人本人,不会直接同步到民政部门的登记系统里。登记机关只需要确认新人有没有接受过婚检咨询,不用知道具体的检查结果。
这么做的好处很实在,不侵犯隐私,不剥夺选择的权利,只是把“不做检查”的隐性风险摆到台面上。你签字的时候就知道后果是什么,这个签字本身,就比空口提醒有威慑力。
国内已经有地方在试了,江苏常州2022年开始推行婚检孕检一站式服务,试点之前当地婚检率只有12%,推行之后直接升到了67%,效果是看得见的。

二十年前取消强制婚检,出发点肯定是好的。可好的出发点,不一定总能带来好的结果。当婚检率从接近满格跌到2.67%,当出生缺陷率持续上升,当婚内传染病传播的案例越来越多,就该停下来想想,这个规则是不是该微调一下了。
婚检这件事,从来不是“自由”和“强制”的二选一。二十多年的实践摆在这里,简化流程、尊重隐私的方向没错,可婚姻里的健康知情权,同样不该被轻易放掉。
那么,你领证的时候,会主动去做婚前医学检查吗?
参考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