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费的承担、计算方式及减免可能性,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普遍关注的焦点。这些规则直接关系到双方权益,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执行费关键问题进行清晰梳理,为读者提供实用法律指引。
一、执行费的承担主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与诉讼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不同,执行费无需申请执行人预交。法院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后,会直接从执行款项中优先扣除执行费,剩余款项再交付申请执行人,不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的前期成本。
例外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就执行费承担方式协商约定。只要约定合法合规,无论是约定由申请执行人全额承担,还是按比例分担,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执行费的计算以执行标的额为核心,实行超额累进递减原则,无执行金额的按固定区间收费,具体标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确定:
执行标的额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固定收取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按标的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计算;超过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按标的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按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计算;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一计算。
无执行金额仅涉及执行行为如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的案件,收取五十元至五百元。
需注意,执行费计算基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及利息,不包括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费用,此类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另行承担或从执行财产中优先扣除。
三、被执行人的减免条件与要求目前法律未单独制定执行费减免规则,实务中法院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诉讼费减免的相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可申请减交或免交。
减交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减交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因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无力承担执行费;属于优抚对象、安置对象,经济条件困难;作为被执行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财产主要用于公益救助,无能力承担执行费。
免交情形包括: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经济完全依赖救助;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特困人员等,无能力承担任何费用;其他经法院审查确认的特殊经济困难情形。
申请减免时,被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低保证明、残疾证、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可抗力相关证明等材料,法院将结合材料综合审查。
四、特殊优惠与实务提醒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的案件,人民法院通常参照调解结案标准,减半收取执行费,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实务中需注意,法院执行到财产后,会优先扣除执行费再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无需担心费用从自身应得款项中额外扣除。被执行人若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不仅会依法收取执行费,还可能采取失信、限高措施,甚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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