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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怒之下砸坏东西,可能付出自由代价

小区楼下,因停车位争执,张某抄起铁棍砸向邻居的车,前灯碎裂、引擎盖凹陷;争吵中,李某将女友的定制手镯扔进下水道,价值两万

小区楼下,因停车位争执,张某抄起铁棍砸向邻居的车,前灯碎裂、引擎盖凹陷;争吵中,李某将女友的定制手镯扔进下水道,价值两万余元的珠宝就此损毁;讨薪未果,王某潜入公司,用油漆泼洒办公电脑与文件柜……

生活中,总有人因一时激愤或不当维权,将矛盾升级为对他人财物的破坏。这些行为背后,可能藏着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看似简短的法条,既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盾”,也是对冲动行为的“警示钟”。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出发,结合司法实务,拆解这一罪名的核心要点,厘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边界。

一、“故意”与“毁坏”: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财物损毁的结果,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

若因过失(如失手碰倒他人古董)导致财物损坏,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构成本罪。

“毁坏”则是本罪的核心行为特征。司法实践中,“毁坏”不仅包括物理上的损毁(如砸坏手机、烧毁房屋),还包括功能性破坏——即虽未改变财物物理形态,却使其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

例如:将他人的名贵戒指扔进大海,虽戒指外观完好,但因无法佩戴导致戒指丧失其使用功能;又如,破解他人游戏账号并删除所有装备,导致账号价值归零。这些行为虽非“砸、烧、撕”,仍可能被认定为“毁坏”。

需注意的是,若行为仅造成财物轻微损耗(如不小心刮花汽车油漆),或基于正常使用导致的价值减损(如穿旧衣物),因未达到“毁坏”程度,不构成本罪。

二、“数额”与“情节”:入罪的量化标准

并非所有毁坏财物的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予立案:

(一)数额较大:各地标准不同,但底线明确

“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省高院、省检察院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实践中,多数地区以5000元为起点。

例如,张某砸坏邻居车辆,维修费用经鉴定为6000元,即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严重情节:数额未达标,仍可能构罪

即使毁坏财物价值未达“较大”标准,若存在以下情形,仍可立案:

多次毁坏: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聚众毁坏: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毁坏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或因毁坏财物引发他人自杀、群体性事件等。

例如,李某因感情纠纷,半年内三次潜入前女友住所,剪坏其衣物、摔碎化妆品,虽单次价值不足千元,但“多次毁坏”已符合立案标准,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容易混淆的“邻居”:与民事侵权、寻衅滋事的区别

(一)与民事侵权的界限

若损毁财物价值较小,未达到5000元,或虽有损失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通常属于民事纠纷,只需承担赔偿责任(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二)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财物”,核心是“无事生非”: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随机损毁他人财物,例如在夜市随意砸摊位、划路边车辆。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多为“事出有因”,如出于报复、泄愤等心理等,行为人通常针对特定对象。

例如:陈某酒后无故砸坏路边5家商铺的玻璃橱窗,总损失1.2万元。因无明确报复对象,法院认定为“任意损毁财物”,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4个月。

四、量刑梯度:从“轻”到“重”的界限

本罪的量刑分为两档,体现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一)第一档: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例如,王某损毁公司电脑设备,经鉴定损失8000元,且系初犯、积极赔偿,可能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第二档: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的标准通常为5万元;

“特别严重情节”包括:毁坏重要财物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手段特别恶劣(如纵火毁财)等。

五、冲动毁财的代价: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的双重叠加

许多人误以为“赔钱就能了事”,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是并行的。即使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例如,李某砸坏女友手镯后,虽赔偿2.5万元并获谅解,但因手镯价值超过5000元,仍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这一结果提示我们:法律的惩戒不仅是惩罚,更是对毁坏财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结语:遇事冷静克制是最好的“护身符”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法本意,既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生活中,矛盾难免,但解决问题的方式从来不是“砸、烧、毁”。一时的情绪宣泄,可能换来刑事案底、经济损失,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拳头落在他人财物上,最终会砸向自己的未来。比“出口气”更重要的,是守住做人的底线与法律的边界。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

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