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承载着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然而,总有人妄图通过伪造身份、虚构权力来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亵渎公权力,更侵蚀社会诚信根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设立的招摇撞骗罪,正是刺破这类“画皮”骗局的法律利刃。
一、罪名溯源与规范内核
招摇撞骗罪的立法脉络可追溯至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历经1997年修订后形成现行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其核心在于规制“假借公权身份侵害民众对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的行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一)构成要件的三重维度
1.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实践中常见冒充对象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税务人员、市场监管人员等。
2.客观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招摇撞骗”两个要件。
前者包括三种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排除相反情况)。后者是指以假冒的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但并不以骗取某种利益为要件。
3.主观故意:行为人需明知自己无相应职权,仍以假冒身份骗取利益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此罪,例如误信他人编造的身份而被动参与活动的情形。
(二)“冒充”行为的司法认定
身份虚假性:既包括完全虚构不存在的身份(如自称“中央巡视组特派员”),也包括冒用真实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职权越界性:若行为人本身具有部分公职身份,但超越职权范围招摇撞骗,仍可能构成本罪。
二、司法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一)与诈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均涉及欺骗行为,但核心区别在于法益侵害及骗取利益的类型不同:
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害的法益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害的是对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骗取的利益类型也不相同
招摇撞骗罪的“骗”是骗取他人相信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通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来进行炫耀,并不要求行为人骗取某种实际利益;而诈骗罪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且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如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则成立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则从一重罪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实务,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包括:
1.多次实施招摇撞骗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冒充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招摇撞骗的;
4.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三、典型案例的启示
案例一:网络时代的招摇撞骗
张某在多个社交平台虚构“中央机关特派员”身份,以帮助办理工作调动为名,接受宴请、礼品等利益。虽然未直接收取费用,法院仍认定其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威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表明,利用网络空间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构成本罪。
案例二:冒充与真实身份的模糊地带
李某曾是某机关临时工,离职后仍以该机关“科长”身份活动。法院认为,其利用与原单位的微弱联系,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谋取利益,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此案提示我们,即使是与国家机关有某种联系的人员,也不得滥用这种联系谋取不当利益。
案例三:特殊身份的特殊保护
赵某冒充交警,以“处理违章”为名向司机索要钱财。虽然涉案金额仅2000元,但因冒充的是人民警察,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体现了法律对执法权威的特别保护。
四、社会警示与防范建议
1.公民应提高辨识能力:在与自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员交往时,保持必要警惕,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
2.完善身份验证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便捷的身份核实系统,方便公众查验。
3.加强证件标识管理:政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制服、工作证件等身份标识,防止流失或被仿制。
4.畅通举报渠道:在对于涉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中,应当简化举报流程,及时查处招摇撞骗行为。
结语:在信任与警惕之间
招摇撞骗罪如同一面多棱镜,折射出社会对公权力的复杂心态——既高度信任,又需保持警惕。法律的规制,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维护这种信任的纯净度,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为法律职业者,我深知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是在加固社会诚信的基石;而每一次成功的辩护,都是在守护法律的精确与温度。在这个意义上,招摇撞骗罪的司法实践,实际上是在平衡两个重要的法治价值: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威与防止权力的滥用。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
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