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突发脑出血成植物人
这是河北沙河法院宣判的真实案子,很多人看完感慨万千。事情没有狗血的赔偿大戏,但里面的劳动关系、公序良俗、健康风险,每一点都值得所有人警醒。
当事人张某,四十多岁,在一家企业上班,之前当过职工代表,参与过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讨论。公司制度写得很清楚,员工和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张某是知情的。
2024年1月22日晚上,下班后,张某和同单位的女同事私下见面,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过程当中张某突发脑出血,形成脑疝,紧急做了开颅手术,最后变成植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事发之后,公司在3月12日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张某已经成了植物人,由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劳动仲裁,之后又起诉到法院。家属的诉求不少,一共主张三十八万多:要求补缴社保、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医疗补助费、疾病救济费等。家属的想法很直接:人已经重病成植物人,属于患病,单位不能随便开除,该给的待遇一分不能少。
但法院最后的一审结果,和家属预想的差别很大:公司只需要支付病假工资11159.98元,家属其他全部诉求驳回 。
法院的核心理由是什么?很多人会觉得,人都重病了,属于医疗期,单位不能解除合同。但判决里明确说了,医疗期的保护不是无底线的,不能用来掩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张某本身参与过制度制定,清楚这条规定,他的行为已经触碰制度红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所以不用承担赔偿金、医疗补助这些大额赔偿。
这里有两个大家最关心的疑问,也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法律点。
第一个:一起相处的女同事,要不要赔钱?
这个案子的判决书里没有追究女方的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逻辑是:脑出血根源一般是当事人自身基础疾病,高血压、脑血管畸形才是根本病因,亲密行为只是诱发因素。女方会不会担责,只看两件事:一是她知不知道张某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刻意进行危险刺激;二是发病之后,她有没有及时拨打120、积极救助。如果发现对方昏迷之后,害怕担责直接逃离,耽误抢救,就会因为没有履行先行行为带来的救助义务,被判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及时呼救送医,没有过错,通常不用赔钱 。
第二个误区:只要生病了,单位就不能开除。
不是这样。《劳动合同法》的医疗期保护,前提是员工没有严重违纪。如果员工在患病之前,已经发生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单位按流程取证、公示、送达,是可以合法解除的,不受医疗期限制。
抛开判决,这件事背后还有很现实的健康提醒。本身有高血压、高血脂、脑血管病史的人,情绪剧烈波动、高度兴奋,是脑出血、心梗非常常见的诱因。这种风险不分是不是婚内,身体有基础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大意。
另外从人情和家庭层面来说,这段不正当关系,最后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毁灭性打击。张某变成植物人,漫长的护理、医疗开支全部压在自己家人身上;一起涉事的女同事,也会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家庭矛盾。一时冲动,代价却是一辈子的。
很多人会讨论,这个判决会不会太不近人情。法律要兼顾情理,但同时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序良俗同样需要遵守。法律给了患病劳动者保护,但不会为违背规则的行为兜底。
你怎么看待这个判决?觉得公司在人成植物人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点个关注,持续了解真实案例普法。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普法,不代表对案件道德评价,同类案件细节不同,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以法院正式文书为准。